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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纵横】售电侧放开需要完全竞争的体制吗?

2015-11-12 08:4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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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侧改革效果分析

正方: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工作较早,其中德州是美国唯一的从消费侧改革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州,其电改法案于2002年生效,十二年来,85%的工商业用户至少一次变更了其所属的售电公司,40%的居民用户也从传统售电公司转向了独立售电公司,但是德州售电侧改革的结果却与人们所想设想的大相径庭。

首先,售电侧改革未能压缩供电企业利润空间。2013年,美国学者Puller和West较为严谨地对比分析了德州电改十年间,改革地区和非改革地区不同体制供电公司的利润和电价策略。改革前,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与非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有变化趋势相同的利润曲线;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利润不仅仍然比非改革地区垄断企业高,而且利润差距逐渐拉大。而改革地区为加强竞争引进独立售电公司并没有改变售电公司利润较高的情况。事实上,改革地区的市场中,并未出现人们所期望的“竞争降低供电商利润”的现象。

其次,售电侧改革未能有效降低电价。实践证明,售电侧改革并不一定能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形成的很可能只是一个具有垄断特性的“伪市场”,这个“市场”无形中增加了垄断经营商的数量,使售电公司之间形成“合谋垄断”,从而获取更多的不合理利益。这也正是为什么德州改革区的售电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公司利润更高的原因。在德州电力市场运营的过程中,采用低电价策略的往往是那些刚刚进入市场、为了拉拢客户的独立售电公司,已有的独立售电公司和传统垄断公司都不会采取降价策略。

最后,售电侧改革未被证明提高了市场竞争性。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在垄断市场中,所有用户被一个或多个经营商控制,因此垄断经营商会根据用户差别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从而形成阶梯电价。如果一个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那么整个市场的电价应当由所有用户与所有售电商的共同诉求所确定,也就是趋近于形成单一电价。然而,在美国学者P&W的一份改革研究报告中指出: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价格机制并未改变,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竞争的独立供电商虽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单一电价,但很快就改变为阶梯电价,并且其阶梯电价与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电价类似。这暗示了引入独立售电公司可能无法让市场竞争性得到提升,而是形成了一个“多极垄断”的新局面,对政府来讲,这个新局面与传统的垄断形式相比,更加难以监管,并且也无证据证明新的市场比垄断更加高效。

令人担忧的是,售电侧改革的上述问题不只出现在德州,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其他售电侧放开的国家和地区。俄罗斯2008年实行售电侧改革以来,预期的改革目标尚未实现,相反,2008-2010年连续3年电价年均上涨幅度超过20%,2011年部分州更是上涨了40%以上(阿斯特拉罕州上涨了46.5%),远高于CPI上涨幅度。2011年俄罗斯全国平均工业用电价格达到11美分/千瓦时,居民用电价格也达到6.7美分/千瓦时,超过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电价水平。除电价飙升外,发电侧回归垄断、电网运行效率低下、交叉补贴依旧严重(每年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额度达到2000亿卢布)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以上实践也进一步印证了梯诺尔和Joskow两位学者的观点:在售电侧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会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在竞争不完全时,独立售电公司也会延续以往传统垄断售电公司的定价机制,最终导致电价无法下降。那么,我国目前以售电市场放开为核心的电力体制改革,是否也会出现上述国家和地区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如何避免改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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