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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纵横】售电侧放开需要完全竞争的体制吗?

2015-11-12 08:4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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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二: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扩大再发展。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相比,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随机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依赖其他可控电源调节的情况下,其电能质量不如化石能源发电。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设、投资、运行成本较高,按成本核定的电价也会较高,如果这些都需要用户来承担,那么可再生能源电能的市场竞争力肯定不足。特别是在售电市场开放后,失去了电网和政府的统一调配和统筹规划,在当前中国发电容量普遍过剩的情况下,化石能源发电将严重挤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生存空间,这与我国一贯坚持的低碳发展战略相抵触。

潜在风险三:市场壁垒严重,运营效率低下。多数投资售电公司的民营资本都没有专业技术支撑和市场经验积累,这种技术基础与经济基础的分离特性会出现严重的市场壁垒,这在其他国家的售电侧改革中已经有所体现。一旦市场壁垒形成,新售电企业无法进入市场,则不能形成充分有效竞争,已经进入市场的售电企业有可能形成“共谋垄断”,与传统的垄断形式相比,这种垄断模式更加难以监管,同时使市场运营效率降低,这无疑与售电侧改革的初衷相悖。

反方:

上文还指出了售电侧改革可能引起的三个潜在风险,对此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对于“社会普遍服务缺失、居民生活用电成本上涨”的风险,应该在引入独立售电公司的同时,规定由传统电网(供电)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由此造成的传统电网(供电)企业成本上升问题,政府应该提供透明合理的政策性补贴,以弥补因失去高电价群体和交叉补贴支持留下的窟窿。长远来看,应逐步减少不同用户之间的用电交叉补贴,使售电价格反映真实供电成本,为此可逐步适度提高居民用电价格,以改变补贴富人的不公平现状,同时对电价承受能力较弱的贫困地区、贫困居民,政府财政应提供帮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电力需求。

对于“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扩大再发展”的风险,应在实行售电侧改革的同时,落实传统电网(供电)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部分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应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完善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形成传统煤电、储能蓄能设施等可调节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互利共赢的局面;建立优质优价的上网电价机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努力改善发电稳定性等质量指标;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售电侧改革中,应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成为独立的售电公司,或者与传统燃煤发电企业、天然气发电公司等联合组建售电公司,通过努力开拓售电市场,促进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的解决,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消纳范围。

对于“市场壁垒严重,运营效率低下”的风险,应科学制定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先期主要鼓励发电企业成立售电公司,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参股等形式逐步积累技术和市场经验,不断培育新的合格的售电主体,促进售电市场的充分有效竞争。

为降低改革的系统风险,应加强售电侧改革的系统深入研究,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改革实施可先从试点开始,循序渐进,逐步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在推进售电侧改革时,要同步加强对发电、输配电、售电和调度、交易等各环节的监管,提高监管技术和水平,确保发电、售电环节充分有效竞争和输配电、调度、交易环节中立高效运行,防止出现“多极垄断”“共谋垄断”等反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售电侧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

结语

因此,售电侧市场如何放开,交叉补贴、普遍服务问题如何考虑,市场规则如何设计以维护市场公平和保障市场效率,如何监管多元化市场主体等等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顶层设计者的关注和慎重考虑。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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