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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纵横】售电侧放开需要完全竞争的体制吗?

2015-11-12 08:4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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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售电侧改革的条件

正方:

对于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让-梯诺尔在其著作中已经有所阐述。电力由于其物理特性,与传统自由竞争的市场有很大差异,如果要形成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要以相对完全、公开化的信息交互为基础。与普通商品交易市场不同,电力市场受到其“产供销”瞬间平衡的物理特性的影响,就目前及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的技术水平而言,市场上的信息流通和信息传递无法实现快速、流畅的传导,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供电商之间也都缺乏先进的信息交互手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不但无法形成竞争,反而容易造就售电公司的“结盟行为”,从而形成德州市场那样的“多极垄断”局面。因此,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及时、流畅的信息交互是首要前提。

条件二:交易费用不能阻碍用户对电价做出及时响应。电价是电力市场中最重要的价格信号,而电价激励政策则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泛的需求侧响应手段之一。如果市场中普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会降低用户对电价的敏感度,从而无法促使用户对电价变化做出及时响应,这必然会降低电力市场的运营效率,也使价格信号丧失其市场导向作用。因此要形成完全竞争的电力市场,交易费用应当比重很小,甚至为零。

反方:

上文指出,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必须具备“相对完全、公开化的信息交互”和“交易费用不能阻碍用户对电价做出及时响应”两个条件。上文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如果忽略了我国国情,在短期内推进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无法实现改革的既定目标,还有可能增加新的问题,形成潜在风险。”

对于改革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笔者完全认同。但改革是要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时启动,还是在积极创造条件的过程中就适时启动,这是值得讨论的。笔者认为,对于任何改革,尤其是复杂的售电侧改革,我们不要期望一蹴而就。从我国经济和电力发展现状出发,着眼未来趋势、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启动改革、在摸索中完善改革,是我们对待改革的可取态度。

从目前来看,我国电力发展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智能电表已开始大量普及,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在电力行业得到推广应用,电力大数据正在形成,这些已经为实现及时、流畅的信息交互打下了基础,启动改革的信息交互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从交易费用来看,有交易就会存在交易费用,任何市场也不例外。只要交易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就不会影响电价的价格信号作用。因此,售电侧改革从交易费用占比很小的大用户开始,赋予他们选择售电主体的权利,条件也是基本具备的。

如何应对售电侧改革的潜在风险

正方

从我国目前电力市场及电力工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上述两个条件都不具备。那么,如果忽略了我国国情,在短期内推进售电侧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无法实现改革的既定目标,还有可能增加新的问题,形成潜在风险。

潜在风险一:社会普遍服务缺失、居民生活用电成本上涨。长期以来为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我国一直对居民用电采取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低电价政策,并且通过交叉补贴政策使工业为居民、城市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用电提供电价保护。但售电侧放开后,如果相关制度设计不能解决好交叉补贴和普遍服务的问题,居民群体和农村地区用户的电价必然深受影响,而这类用户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国家和政府需要关注的对象。一方面,居民用户用电量小、电价低、用电随机性明显,对供电商要求较高和供电成本都相对较高。因此与大用户相比,居民用户的市场竞争力较差,商业化的售电公司一般不愿接受这类用户。而默认供电商由于失去了高电价群体和交叉补贴的支持,成本无法转嫁,则很有可能如同俄罗斯改革,引发居民电价飙升。另一方面,电力工业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需要履行社会普遍服务职能。售电市场化之后,市场主体都是以利益为驱动力的。中国边远落后地区的供电服务成本高、效益低,售电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肯定都不愿涉及这些地区。那么,由谁来履行社会普遍服务职能,又应该采用何种模式推行,都需要在为售电侧放开“叫好”的同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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