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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破茧待成蝶 售电侧市场如何起舞?

2015-11-12 11:5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市场电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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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售电主体猜想

【售电主体一】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发电,理所当然就可以售电。只不过以前发的电大都只能售给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面临的是垄断的销售渠道和价格的不能自主。改革后,发电企业天然成为具有“发售一体”性质的售电主体,其售电业务份额必然在售电市场上占有绝对地位;但至于发电企业成不成立售电公司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售电主体与售电公司是两回事,发电企业不成立售电公司并不意味着发电企业在售电市场就无所作为。

【售电主体二】独立的售电公司。为了方便区分,这里将不拥有任何发输配售资产的电能经销商定义为独立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应当是电改中重点培育的一类售电市场主体。各方对这类售电公司从事购售电业务基本持开放态度,只要满足售电公司组建和售电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谁都可以进入。如果愿意,发用电企业也当然可以成立此类售电公司,且不涉及垄断问题。

【售电主体三】有输配电业务或仅有配电业务背景的售电公司(简称有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对于有输、配电垄断业务的电网企业应不应该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这是大家争议的一个焦点,遭到发电集团的强烈反对,改革不能漠视这种争议甚至是反对的意见。这里提出一个妥协的观点:改革初期或过渡阶段,可以参与,但必须受到严格约束和监管。严格约束是指这类售电公司必须独立运作,不能允许输配售一体或配售一体的混业经营公司存在;同时,对搭车输配垄断业务开展售电业务以及关联交易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格监管。

【售电主体四】保底供电商即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在所有用电还不能全部市场化的情况下,电网公司作为保底供电商,负责按政府定价向此类用户开展售电,当然对应的电网购电也不应该市场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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