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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印发(全文)

2015-12-01 10: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资源矿业权煤炭行业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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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所在地为本人籍贯地的;

(二)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的承办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有异议被举报应当回避的;

(四)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及其承办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程序,要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程序编入每宗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文件。

第四十六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少于三人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停止本次招标或拍卖活动,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出让。

第四十七条 在煤炭资源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及省级主流媒体公示出让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受让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以公开协议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矿业权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勘查开采煤层、开采规模;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行合同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国家有关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等纳入合同管理范围。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合同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

第一节 矿业权转让

第五十一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二)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三)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五)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封状态的。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它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也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

第五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出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意见。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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