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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印发(全文)

2015-12-01 10: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资源矿业权煤炭行业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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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签订或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和其他税费后,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缴纳矿业权价款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有上述两款行为的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参加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竞买或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第七十一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不按期足额缴纳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在煤炭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过程中,受委托的单位、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买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擅自将煤炭资源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查、开采经营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和储量动态监测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本行业各项制度,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权、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及储量监测等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弄虚作假的,由负有行业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依照规定注销其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的,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让、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经国家授权后,我省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

在本办法实施后,进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承诺,在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后,补交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省政府发布的一般性规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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