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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改革前沿】回顾甘肃大用户直购电发展历程

2015-12-29 09:48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大用户直购电电价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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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九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采取自主协商、公平竞争的方式。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自由商谈,确定交易电量和电价。如有必要,可进行交易撮合,以匹配电价和电量,达成直接交易意向。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达成直接交易意向后,先由省电力公司进行安全校核,再由省工信委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平衡。校核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甘肃电监办通知交易双方。

第十二条根据校核的结果,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家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由发电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备案。

省电力公司根据合同交易电量,编制调度计划曲线并执行。

第十三条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所对应的发电容量不再安排参与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

剔除发电容量根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计算。剔除直接交易后剩余发电容量,按照“三公”调度交易原则参与甘肃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和交易计划分配。(合同用户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用电量/该用户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变压器报装容量)

第十四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经甘肃电监办批准,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它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如转让不成功,该发电企业按合同约定赔偿电力用户损失后,撤销该直接交易。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按合同约定赔偿发电企业损失后撤销该直接交易。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电网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六条 直接交易采取委托结算方式,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分别签订的合同所约定计量点计量的电量为准。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具体如下:

1.直接交易价格降幅不低于0.02元/千瓦时,其中目录电价大工业类别中单列生产用电降幅不低于0.06元/千瓦时,具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

2.大工业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批复标准执行(发改价格〔2009〕2871号),即: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0.096元/千瓦时,其中:220千伏及以上为0.066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81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下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价根据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变化额度等额调整。

损耗率(甘价电力〔2009〕296号):110千伏为2.99%、220千伏为2.21%。

3.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现行电价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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