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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改革前沿】回顾甘肃大用户直购电发展历程

2015-12-29 09:48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大用户直购电电价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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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按月统计电量,电价分别暂按目录电价、批复上网电价结算,与直接交易电价差额部分年底清算。

对在上半年内月平均用电增量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采取半年预清算。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结算时,先结算存量电量,再结算直接交易电量,最后结算其它用电量;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结算时,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再结算外送电量,最后结算基数电量。

第二十条 结算、清算方法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清算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x目录电价

年度清算电费=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x(目录电价-交易电价)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的结算、清算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x批复上网电价

年度清算电费=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x(直接交易电价-批复上网电价)

3.交易各方如发生违约,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应按照无功就地补偿原则,确保功率因数达到要求。功率因数考核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其运行和辅助补偿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兑现方式不变。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系统调峰,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须保持负荷相对稳定,按照电网调度要求参与系统错峰、避峰,电力供应紧张时要自觉执行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违约情况等。甘肃电监办对交易执行情况纳入监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末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本年直接交易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完善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直接交易试点合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1.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其它用户的;

2.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3.拖欠直接交易电费(包括随电费征收的各类附加费、基金)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

5.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或严重违反交易合同约定的;

6.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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