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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你怕了吗?售电公司怎样逆境突围?

2016-01-06 09:2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售电公司售电业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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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出重围:新增售电公司亟需考虑诸多问题】

 未来的售电侧市场比拼的是差异化的服务,或低成本的产品。他说:“大型国有发电集团如能降低发电成本,同时在电力交易中心拿到较好的价格,将比较有竞争优势。”

由于配套文件刚刚发布,华能集团、大唐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集团也有相关公司成立,但目前在售电侧业务方面,企业实际尚处于研究阶段。

相较于大型发电集团,大量进入的民营资本可能并没有大型发电集团的国有背景,没有国家电网在输配电及客户方面的积累。但在冯永晟看来,这些企业或将在综合性的能源服务方面寻找比较优势。“事实上,业内对于售电公司的期望之一也在于开展客户增值服务,如用户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用户需求侧响应、能效提升服务等。”他说。

但提升服务能力方面也存在重重困难。实际上,在售电与用电之间,还存在电量交易、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关键环节,而这些环节目前的售电主体是难以真正介入的。换言之,售电公司与客户之间仍然隔着电网公司,难以真正了解客户的消费情况,因而差异化增值服务的提供能力将大大削弱。

面对上述种种,如何杀出重围,仍是新进入的售电公司亟需考虑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

【售电市场的待解问题】

电改配套文件列出了售电侧市场三大主体: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对于何为电网公司,文件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可是对于何为售电公司,文件则语焉不详,而是直接进入售电公司分类。用户就更付之阙如,连个分类都没有,仅剩没头没脑的一句“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草草完事。这么重要的主体,定义缺失会引起理解的混乱和自相矛盾的释义,给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小问题1:售电公司的法律定义为何,这么一个新生事物在民事管理当中的适用法律、权利和义务为何,皆无只语提及。

小问题2:什么是用户?从文中推断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负荷聚合商、服务提供商、售电中介等等电力市场利益相关方均可能成为用户,如果这些利益相关方是用户,那么应该如何定义;如果他们不是用户,那么应该如何重新定义这些主体?售电公司能够同时是用户吗(类似小批发商从大批发商进货再零售给用户赚差价)?

小问题3:对于文件中屡次提及到的关键角色之一“配电公司”,其在售电侧市场主体中应该归属于哪一类?文件亦付之阙如。也许有聪明人说“输配一体,配电公司和输电公司事实上共同存在于电网公司,所以不必单列”。但是作为严肃的国家层面的文件,其定义和术语是界定法律责任和权利的基础,最起码应该规范和统一。另外,假如“钱多人傻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增量配电网(但是其本身不从事售电业务,也不成立售电公司),那么该怎么称呼这个怪胎呢?是电网公司(传统称呼)、供电营业机构(电力法术语)、供电企业(民间用语,亦见于《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电改配套文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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