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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6-01-19 15: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电厂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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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治理企业选择。燃煤电厂宜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服务公司,不得设定地域及其他歧视性条件,确定合理的投资及收益水平,避免高价低质、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燃煤电厂可将环境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与质量、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业绩、融投资能力、信用等要素列入招标资格条件。

(三)合同内容。燃煤电厂应当与确定的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含协议),合同应明确污染治理的责任界面(涉及资产的应明确资产权属),明确第三方治理边界条件和污染治理要求,以及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环保、经济等责任。合同宜包括以下主要要素(不限于):

1、项目名称、内容和基本情况;

2、治理范围;

3、资产界限(特许经营)、工程界限(特许经营)、管理界限;

4、主要技术方案和性能指标;

5、项目建设(特许经营)、设计标准和要求;

6、项目运营与维护;

7、计价与结算;

8、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和要求;

9、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0、合同的终止、转让和备案;

11、争议解决方式;

12、违约责任;

13、履约担保;

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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