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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6-01-19 15: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电厂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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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措施

1.结算价格约定。以售电量和供热热量为计价基础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售电量和供热热量的范围及价格。鼓励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包括调整的周期、调整的因素及启动条件等,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模型;鼓励根据发电小时数或发电量实行阶梯结算价格机制。第三方治理用的水、电、汽、气等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推荐按厂用价格进行约定。

2.经营期限约定。合同应明确规定第三方治理经营有效期。对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第三方治理,经营有效期原则上与污染治理设施对应的发电机组使用期限或使用寿命相同,一般不少于15年。委托运营模式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以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机组剩余寿命较短或已列入关停计划的发电机组,不宜采用特许经营,可采用委托运营模式或其他方式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第三方治理期限届满后,双方通过协商可以延长有效期。

3.生产用地。燃煤电厂应无偿向环境服务公司提供厂内生产用地,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用地及生产办公占地、原材料及副产品临时堆放场地等,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用地使用税费。

4.结算时间。按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合同要求,燃煤电厂应按期足额与环境服务公司进行结算。

5.协调机制。双方应建立安全生产协商联动机制,共同解决运行管理、停运检修等可能存在的问题。环境服务公司按合同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设施对其他污染物的协同脱除作用,协助燃煤电厂做好污染物整体达标工作。环境服务公司应配合燃煤电厂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6.额外收益(亏损)处理。环境服务公司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燃煤电厂的排污权账户,由燃煤电厂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环境服务公司在完成合同规定减排任务外,通过加强管理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由这部分减排量带来的排污交易收益、排污费的缩减及其他奖励或优惠政策由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共同所有,具体分配应通过协商并以补偿合同方式明确。

7.风险处理与争议处置。合同应充分考虑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变化、特殊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给第三方治理带来的影响。对于超出合同边界条件约定的污染物治理部分,双方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合同或协议形式解决。因一方严重违约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第三方治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并按照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及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相应补偿。

8.争议期运行。如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第三方合同义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后满足相关要求。

9.资料移交。第三方治理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移交、接管等手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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