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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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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向省经信委,发电企业需向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书。

第七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有节能潜力的企业;

(二)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并经验收达标认证的企业;

(三)能耗指标先进,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五)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在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第八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辽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投入商业化运行的火力(含核电)发电企业;

(二)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含核电)发电机组;

(三)具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

第三章 交易电量

第九条 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电网运行安全可靠实际情况等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 现阶段,在保证省间联络线受入电量维持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按上年全省售电量的2%确定(不含抚顺铝业公司直接交易电量),后期根据电网安全可靠性及用电市场增长情况,可逐步提高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第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量空间不参与全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全省负荷空间在剔除直接交易的电量后,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

第十二条 鼓励公用电厂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不含综合利用机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机组按国家政策关停后,其自发自用电量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值作为直接交易电量空间,对应发电空间由公用电厂代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发用电平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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