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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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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场成员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遇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需经交易双方同意,并向省电力公司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在辽宁电网电力交易运营平台上发布市场公告,但已发生部分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若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市场不能正常运行,由省电力公司向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告终止市场运行。

第二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环境,除特殊情况外,如发生系统事故、天气异常变化、负荷异常波动、特殊保电等不可预控的情况外,应保障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保障交易电量完成和电费清算。省电力公司应在保护市场主体商业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每月应严格执行电量交易合同及交易计划,若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当月交易计划,则视为直接交易计划电量未完成,该部分电量后期不予滚动平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若电力用户不能完成当月交易电量,应及时向省电力公司提出书面说明,省电力公司商相关发电企业同意后,可于后期滚动执行。如果全年不能完成交易电量,则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电量按政府核定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交易成交价之差对发电企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交易秩序,各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各类合同、计划,若产生超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则超发部分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结算。若产生欠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

第三十三条 若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第三十四条 由于省电力公司原因,除因经济发展变化造成全口径供电量低于预期或特殊原因联络线年度电量增幅较大等不确定因素外,造成发电企业未能完成合同发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110%向发电企业结算;造成电力用户未能完成合同用电量(偏差超过-3%),则欠合同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的90%向电力用户结算。

第三十五条 上述违约责任按月统计,年度清算。

第三十六条 严禁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费、交易电量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等行为发生,否则将取消市场成员资格,并由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宜由省经信委负责裁定,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涉及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按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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