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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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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对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约束校核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负责组织签订交易合同,按交易合同分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和机组发电曲线;

(四)负责交易电量抄录、出具结算凭证、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五)负责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

(六)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七)负责落实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八条 直接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准入资格按照《办法》执行,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确定准入企业名单并印发准入文件。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准入文件组织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进行市场登记注册。

第九条 电力用户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鼓励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有节能潜力的企业;

(二)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并经验收达标认证的企业;

(三)能耗指标先进,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电力需求相对稳定且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益、用电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五)拥有企业自备电厂的用户在全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条 发电企业准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辽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已投入商业化运行的火力(含核电)发电企业;

(二)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含核电)发电机组;

(三)具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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