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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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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三)企业面临倒闭、破产;

(四)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三条 申请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退出原因、时间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二)与其他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处理建议。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按交易模式分为双边交易、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按交易周期分为年度及以上中长期交易、季度及以下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短期交易以撮合交易、挂牌交易为主。

第十五条 直接交易三要素: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电量及交易时段。直接交易价格是指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直接交易上网价格(元/兆瓦时);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量(兆瓦时);交易时段是指直接交易合同的有效周期,以起始时间(年、月、日)至结束时间(年、月、日)表述。

第十六条 双边交易

(一)双边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商一致后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约束校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长期双边交易并引入交易双方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机制。

(二)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形成双边交易申报单,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一并提交到交易平台,并按提交的先后顺序,确认交易。当成交电量达到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或交易期截止时间时,结束提交申报。当两个或以上申报单同时提交并超过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的临界时,其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但交易周期长者优先成交。

(三)交易平台根据受理的双边交易申报单,对电量空间、提交时间、交易时段和安全约束等进行校核后,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撮合交易

(一)撮合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双向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以撮合方式经安全约束校核后成交的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时限内将交易电量、电价的申报到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上网侧,电力用户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用电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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