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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 用电检查还做吗?

2016-02-02 08:20来源:电力法律观察关键词:电力法用电检查电力供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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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都废止了,我们的用电检查是不是可以不做了?这是近来供电企业的小伙伴们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小编查阅法条,仔细研究。虽然初步结论可能会让小伙伴们不适,但还是发布了吧!

一、作为行政管理权的用电检查权依然保留,并继续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

用电检查,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另一种才是供电企业依法行使的权力——这一权力的性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小编姑且称其为“依法行使的权力”,《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明确的就是供电企业的权力。因此,该《办法》的废止与否不影响电力管理部门用电检查权的行使。

事实上,《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对于用电检查均有明确规定,比如《电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类似的规定也出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原电力部还专门制定了一部规章《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对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该《办法》在2011年经过修改后由国家发改委重新颁布,现在依然有效。同时,小编还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2015年11月份,发改委拟废止的规章中包括该《办法》,但正式废止的名单里却没有!足见规章的制定者已充分评估过该《办法》存在的价值。

因此,作为行政管理权的用电检查依然存在,只不过是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

原标题:《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 用电检查还做不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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