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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国电公司的短暂一生

2016-04-19 09:00来源:和讯网作者:刘纪鹏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工业国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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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是国电公司与电力部双轨运行时期。1996年12月,国务院《关于组建国电公司的通知》(48号文)发布,决定组建国电公司。该通知明确规定:国电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网的企业法人,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国电公司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由该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电公司;国电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

文件同时还对各地方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做出要求: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随同文件一起印发的还有《国电公司组建方案》和《国电公司章程》。

1997年1月国电公司正式成立,与电力部双轨运行。与其他部委的改革不同,由于电力部掌握着下面电力集团的产权,因而就能够顺理成章地过渡到电力公司。当时除了五大电力集团外,还有一些独立的省公司,与电力部有产权关系的是福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五省区;与之没有产权关系的有四家,包括广东、海南、西藏和内蒙古中西部。在最后的国电公司重组厂网分开时,广东、海南划归南方电网,西藏由国网代管,内蒙古中西部仍然独立。

第二阶段,撤销电力部,国电公司单轨运行。在1998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1998年3月电力部被撤销。原电力部一部分人员进入国电公司,另一部分人员进入国家经贸委电力司,除审批立项和电价之外的行业管理职能随之移交给经贸委电力司。国电公司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开始了新一轮的公司化改制和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

1998年10月,国电公司颁布《国电公司系统公司制改组实施方案》,确定了“政企分开、省为实体”和“厂网分开”的主要改革思路,并确定了实施的四个具体步骤。第一步,1997—1998年,成立国电公司,撤销电力部,政企分开;第二步,1998—2000年,国电公司制改组,实体化,“厂网分开”,进行竞价上网试点;第三步,2001~2010年,全国联网并全面推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形成电力市场;第四步,2010年后,配电和售电放开,最终形成国家输电网公司。

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146号文),“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开始在上海、浙江、山东、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推行;同时,建立省级电力公司的工作全面铺开,东北三省率先成立省级公司。

第三阶段,国电公司被取消式拆分阶段。2000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69号文),对1998年12月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146号文)进行了一定调整,明确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由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领导,时任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担任组长,国家计委副主任张国宝、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欧新黔、国电公司副总经理陆延昌等担任副组长。原本由国电公司提出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工作不再扩大范围,除原有的企业公司化改制以外,国电公司省市一级的体制改革工作都宣告暂停。

2001年4月30日,由国家计委领衔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出电力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上报国务院,方案核心内容是:第一,根据厂网分开的原则,在国电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中,组建四五个发电公司;第二,设立国网公司(仅为出资人)及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六个区域电网公司(即“0+6”模式),当条件具备时,将西北与华北、华中与华东合并,与东北和南方最终形成四大区域电网公司(即“0+4”模式);第三,国务院下设电监会,并尽早建立电力交易中心;第四,修改电力法和其他行政法规,尽快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与竞价上网同时实施。

由于这一方案以做虚国网公司并最终取消国网公司为主要特征,故也被称为“0+6”或“0+4”模式。该模式一经提出,便引发巨大争论,并因此搁浅。

《大船掉头: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第五节 我们最应该反什么样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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