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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批复中电投与道达尔合资年产80万吨煤制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6-07-15 17: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制聚烯烃超低排放煤化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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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计划落实鄂大管发〔2015〕18号文件和鄂大管发〔2016〕2号文件中区域硫化氢、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硫回收工艺改造、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现有燃煤小锅炉替代关停等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三)积极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鄂大管发〔2015〕13号文件,按期实施项目相关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项目如确需使用高含铝煤,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做好高含铝灰渣的专区填埋贮存,加快高含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工艺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按照鄂府发〔2016〕18号文件要求的进度实现高含铝灰渣综合利用。

(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六)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落实内政字〔2014〕283号文件要求,加快窑沟和官板乌素水源地相关工程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和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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