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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许昌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全文)

2016-07-18 15: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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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落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制定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函》(豫发改环资函〔2015〕114号)要求,7月底前要依据煤炭减量目标,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减量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6月底前,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发展的通知》(许发改能源〔2015〕341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关停,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及《关于转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发改能源〔2015〕322号)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

9.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市住建局按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许发〔2016〕1号)规定,完成2016年度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任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居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9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统筹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天健热电、宏伟热力等企业2016年9月30日前改造完成并试运行;龙岗电厂、禹龙电厂、禹州一火电、能信热电等企业2016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成并试运行。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市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省定改造任务;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成省定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12.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

13.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6月20日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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