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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许昌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全文)

2016-07-18 15: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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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加快实施网架优化完善工程,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0.制定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1.编制《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公路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

4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按照省统一要求,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44.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月中旬前,实现全市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5.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9月底前,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46.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3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7.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

48.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扬尘管理、城区周边堆场综合整治开展专项检查;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9.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全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定期发布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0.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许昌市重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辖区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地方,对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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