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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市十三五规划:推进钰海电厂2×400MW级燃气热电机组等项目建设 加大海上风电场比重(全文)

2016-07-28 09:0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十三五规划火电机组珠海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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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广泛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兼并重组和项目投资。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平台和体制机制。完善民间投资“负面清单”,放开民营企业投资限制,降低投资门槛,实施“非禁即入、平等对待、适当倾斜”的原则,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开展重大项目面向民间投资的公开招标活动,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鼓励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竞争力强的民营骨干企业。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优化运营模式,增强盈利能力。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激发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规范市场竞争。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及省部署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物流成本,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节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优化政府职能设置,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入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促进大部门内部职能有机整合,逐步形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探索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继续探索完善法定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以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基本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及标准化管理制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和事项,推行并联审批,推动企业投资管理体制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进审批后监管制度建设。实行联合评估评审,探索“先建后验”。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规定,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推进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竞争性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严格实行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加快推进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市区两级政府、各部门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规范政府部门行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健全问责机制,建立标准清晰、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投资管理制度,构建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打破中介服务的垄断,对必要的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审批在区镇、服务在基层、受理在村居”的指导思想,搭建政务与基层公共综合服务的一体化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完善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服务网络化、运行标准化和监督实时化,构建覆盖全市、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功能完备、管理规范、运行顺畅、效率提升、群众满意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政务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实现机构名称、性质、职能、标识、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以及规定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的统一。推行窗口综合服务试点和“一站式”办理,到2020年,四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五个统一”100%,“一站式”办理率100%。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建立“一网通办”平台。到2020年,实现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率100%,市民网页和企业网页政府服务覆盖率100%。全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交易过程全透明,交易信息100%公开。

第四节  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率先构建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争取设立全国生态文明指数珠海发布中心,形成生态文明珠海指数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影响力,长期保持和凸显我市生态文明领域的领先地位。完善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全面加快生态立法工作,以《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基础,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开展企业绿色排放、扬尘管理、海岛保护、自然岸线保护、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专项立法,修编《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率先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金融化创新。建立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力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建立健全用能权、碳排放权和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性制度,加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设立生态环境资源审批法庭。理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污染排放约束、政府优先采购绿色环保产品机制,对环境立法、执法、重大环境保护决策以及环保焦点事件实行公众听证制度。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三线”为核心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完善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强化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实际应用。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估、管理、考核等制度体系及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措施,引领生活方式向绿色化转变,全面构建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全民行动体系。深化环境教育,发挥媒体作用,创新开展全民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绿色生活服务和信息平台,培育生态环境文化,积极搭建绿色生活方式的行动网络和平台。鼓励生产使用能效标识产品、低碳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消费方式。

第五节  创新社会治理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要求,加快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率先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以及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2020年,成为发展民生事业的排头兵、创新社会治理的先行地、社会建设法治化的实验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示范区,基本建成社会建设法制化示范市。

深化基层治理体制改革。深化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村(居)服务管理,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居)委会为主体、社会组织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搭建基层综合服务平台,以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加强法律服务中心(站)和镇街(村居)社会服务中心(站)建设,不断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推进基层自治建设。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建立社区议事平台和协商工作机制。完善“议事—决策—执行—协助—监督”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健全“楼(栋)长”管理制度。深化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改革,探索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革,推进社区建设均衡化发展。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政府、社会力量、基层自治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之间新型合作机制。实施好镇(街)领导干部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两代表一委员”直接联系群众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加快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实施政社分开,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领域制度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检查督促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节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

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覆盖面,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以社会诚信提升城市文明。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壮大,市场机制在信用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初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培育良好营商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以创建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利用我市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改进执法方式,确保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探索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净化。

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拓宽商事登记便利化空间,实施“互联网+登记服务”计划,建成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实行商事主体登记“同城通办”,实现商事制度下的商事主体名称申报、住所改革和市场退出等相关机制。实施“互联网+信用监管”计划,加强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率先形成“商事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管理”的监管格局,日均登记注册量及每千人商事主体数全省领先。

专栏12:“十三五”时期我市全面深化改革主要内容

1.重点改革内容。出台《珠海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作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对我市16个方面共255项改革任务进行统筹平衡。根据规划,在横琴新区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综合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以及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每年的重点改革任务,推动改革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横琴自贸片区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外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在投资体制改革领域,在省内率先实行社会投资项目全面备案制、招投标方式核准负面清单制,实施民间资本“非禁即入”和“平等待遇”原则,对接民间投资和国家政策性融资,出台鼓励民间投资产业导向目录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第七章  以法治珠海为引领建设法治化环境

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市,以建立完善市场、政府、社会三大领域法律制度体系为核心,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一流法治环境,吸引国内外高端生产要素和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向珠海汇聚。

第一节  用好特区立法权

用好经济特区、设区的市双重立法权,加强经济特区立法工作。加强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宜居城市建设、自贸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做好构筑横琴自贸片区法治环境新高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宜居城市等重点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完善我市立法的项目征集、论证、起草、听证、评估、协调、审议表决制度,建立立法后第三方评估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选取有代表性的镇街、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邀请部分专家、业务骨干作为立法工作联络员,广泛听取基层和社会各界对法规起草、修订等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围绕重点领域推进精细化立法,完善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发挥港澳立法顾问单位作用。逐步提高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提升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做好立法与改革的衔接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及时将改革发展急需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将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举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应授权。建立常态化的法规清理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规。

第二节  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制定珠海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三年行动方案,到2018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切实转变,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升政府立法效率。完善规章立项制度,科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规章起草制度,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与部门起草、委托起草相结合,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完善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和改进立法信息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等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发布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实行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在巩固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法治政府建设基层联系点,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镇街、政府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政府及其部门议事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决策记录和档案管理。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探索“宽领域、多职能”的综合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裁量权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证据要求。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加大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力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加强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深化政务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健全在法治平台上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开庭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指引、规范作用。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第三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法院、检察院办案责任体系,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的专项工作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全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案例指导,围绕审判质效综合监控指标强化质效管理,由横琴新区法院归口依法审理全市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工作,试行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或交叉管辖。推进严格司法,强化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明确错案责任主体,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健全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行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电子签章、执行信息联通、远程视频接访。探索试点引进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推进香洲区人民法院全国首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院、庭长行使必要的程序性监督权,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部署保障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平稳过渡。推进珠海国际仲裁院建设,建立与国际对接的现代仲裁机制。

全面推进公安改革综合试点,全力构建以党建为统揽、以创新为驱动、以法治为引领、以科技为支撑、以民意为导向的现代警务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执法公信力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争创全国先进公安机关,将珠海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深入推进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落实民警轮岗交流“星斗计划”。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重点推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领域的特区立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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