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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9-21 10:3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自用充电桩共用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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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小区共用充电桩:具备场地要求、电力容量和用电安全条件的住宅小区安装共用充电桩,经相关法定程序通过,可由业委会委托桩企作为建设主体进行建设安装(填写登记表2),无业委会住宅小区可由属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委托。

(3)经营专车、分时租赁车等类型电动汽车的企业须履行与车辆相配套的共用充电桩(含共用换电设施)建设义务,企业在申请购车前应制定科学的充电解决方案,以保障车辆充电需求。

(二)报装规程

1、申请用户持登记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2、供电部门会同申请用户和建设主体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并确定施工方案。供电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方案答复意见并在登记表上盖章。

(三)施工规程

1、供电部门同意报装后,建设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为用户开始安装充电桩。

2、充电桩须获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含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应按国家相关检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其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我市相关技术要求。

3、充电桩及用电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应规范操作、文明作业。如需破路施工,应在施工场地附近显著位置提前公告,施工过程中对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

(四)设备启用规程

1、充电桩完成安装后,用户、建设主体和供电部门应对充电桩进行核验并完成试充电,确保充电桩正常使用。

2、充电桩投入运行后,建设主体须将充电桩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三、运营维护

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当承当充电桩维护保养的责任。车企在协议期内应负责为购车用户提供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安全充电。车企或桩企也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管理、维护充电桩,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相关要求

1、充电桩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充电桩建设。

2、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桩施工,及时确认车位信息,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部门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物业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3、属地政府应督促住建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供电部门应加大电力保障力度,建立充电桩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及时出具用电方案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表接电和试充电。对于需要用电扩容的项目,应予以支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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