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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开征求《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意见

2016-11-16 17: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价改革价格机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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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输配电价改革初期,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测算更加准确合理的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政策性交叉补贴由省级电网企业测算并申报,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新增投资、电量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校核机制。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第二十二条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

关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要求,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为规范政府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行为,制定本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有利于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竞争环节电价,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经过反复研究,在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的意见,总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市场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参照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从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出发,立足“管细管好管到位”,引入了现代激励性监管的理念,通过机制和规则约束电网企业无效投资,加强对电网企业监管。按照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目标要求,《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输配电价核定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先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监管期暂定为三年。新的定价办法明确了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为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是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办法》将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分为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三个部分,对影响输配电价定价的相关要素,如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均规定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等也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既有利于强化成本约束,也有利于确定合理收益水平,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了输配电价调整机制。规定了监管周期内投资、电量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等不同情况下调整输配电价的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

四是建立了输配电价激励约束机制。规定了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与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差额的处理方法,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应倒扣准许收入;超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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