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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电力监管怎样重构?

2016-12-13 14:51来源:能源评论关键词:发电装机产能过剩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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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力监管体制最重要的特征是通过发、售电竞争性市场的许可证准入监管制度以及输配电环节的激励性价格监管等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然而,我国由于机制的缺失,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电力市场,使得电力生产成本变化不能及时传导给消费者,价格无法反映价值,在供给侧表现为发电装机不足和过剩反复出现,在需求侧表现为节能动力不足和高耗能产业过度发展,形成产能过剩

问题凸显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称9号文),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的主旨是解决电力市场机制缺失问题,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为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然而运行至今,效果并不显著,如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前所长刘树杰及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杨娟指出,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大用户“直接交易”有利无责。真正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遵循“交易自由、自负其责”的基本法则。而现行大用户“直接交易”,有“双边交易”之形,无“双边交易”之实:一是发电企业能够与之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并非基于市场选择,而是由地方政府确定,具有明显定向优惠性质;二是没有“平衡机制”,导致被准入的大用户们得到了降价好处,但不平衡的责任却仍由其他用户承担。

其次,试点成为“直接交易”并全面推行。现在的改革试点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申请,但上报方案千篇一律,改革实质性内容惊人一致:以大型工商业用户电价降低为目标的“直接交易”。但在电力严重过剩情形下,如要降价无需试点。而将“售电侧放开”作为此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也不符合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逻辑,因为售电侧竞争的前提是批发竞争,未建批发市场而推动零售竞争,最终只能导致以“直接交易”为主要内容。

再次,“政出多门”。电力体制改革的专业性、系统性极强,国外都是由能源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而我国改革“试点”,“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售电侧改革”分别由不同部门牵头负责,使本应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的系统性改革被人为割裂。

最后,电力是系统集成的产品,竞争性交易与电力系统的实时平衡特性相兼容是电力市场化能否成功的关键。目前问题一是电力交易模式模糊不清,二是电力市场布局缺乏明确目标与实施路径。

重在监管

从电改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都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为目标,把电力市场建设作为根本途径,但在发输配售企业组织结构和调度管理体系方面,并无标准模式。国际电力监管改革的主要经验一是建立一个政府有效监管下的竞争市场,二是确保电网独立性和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三是加强电力相关法规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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