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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4.1 规 划 布 局
4.1.1 电动汽车作为近几年开始推广的新型交通工具,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换电站等不同形式。结合北京城市特点、电动汽车车辆构造以及使用要求,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将以广泛布置充电桩为主要方式、建设充换电站为补充,自用充电桩以慢充为主,对外服务的公用充电桩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快速充电桩,在布局上要尽量做到集中有序、方便管理,同时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进程,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要适度超前,预留条件,满足需求。
4.1.2 电动汽车是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中的一部分。电动汽车的停车设施也属于城市停车规划的一部分内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依托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所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应与相关规划相符合。4.1.3~4.1.4 规定了在不同规划阶段中,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该达到的深度和内容。
4.1.5 本规程中规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为电动汽车的发展预留了条件,结合建筑设计一体化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保证用电安全。在电动汽车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中,针对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可作为租赁车位短期停放传统能源机动车,但不得永久性挪作他用,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增加将逐步恢复为电动汽车停车位使用,并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4.1.6 对外服务的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办公、商业、 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工业、交通枢纽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居住建筑配建访客停车位、旅游场所配建停车位以及社会停车场、换乘停车场和加油充电共建站中。
4.1.7 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中。
4.2 建 设 选 址
4.2.2 本条规定了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地点。
1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远距离连续行驶的用路者提供解除疲劳、紧张,以及满足生理要求的场所,或为汽车加油,或对车辆作必要检查、维修等需求的场所。随着电动汽车的推广,应该增加为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设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建筑物分类可划分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访客停车场属于满足本建筑物来访客人的出行车位需求。
3 旅游场所包括风景公园、主题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等,在配建停车场中应安排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4 城市公共停车场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 换乘停车场主要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布设。
4.2.3 作为车辆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充电站和加油站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现有加油站已经具有较完备的加油系统网络,同时具有很强的识别性,规范中也规定了相关的安全间距要求。因此,利用加油站建设加油充电共建站,在满足汽车加油的同时,也可为电动汽车解决充电需求,将大大简化纯充电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程序,节省建设周期,并能充分利用城市的有限土地资源。另外从长远来看,随着城市车辆能源结构的逐步调整,电动汽车比例的进一步加大,也可为将来加油站的转型发展探索新路。
4.3 配 建 指 标
4.3.1 大型电动汽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区包括配电区、监控区、充电区、电池更换区以及电池维护区、电池存放区等,需要建设一座充电站建筑。按照动力蓄电池存储能量和单路配电容量,结合能够服务的车辆数,将充电站分为四级。
参见《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充电站》( DB11/Z 728-2010)中的相关要求。充电桩需结合停车位设置。
4.3.3 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 居住类建筑电动汽车配建指标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5】 7号) 的要求。居住类建筑配建停车指标中包含居民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两部分,都需要执行配建指标分别安排,其中在访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宜按照本规程
4.1.6 的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4 其他类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工业、交通枢纽等。
4.3.6 加油充电共建站中加油设备与充电设备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充电站》( DB11/Z 728-2010)中的相关规定。 加油充电共建站中的充电基础设施主要为电动汽车提供快速补电服务,因此应安排快速充电设施。
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5.1 场 地 设 计
5.1.3 场地选址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都应选取相对数量较为集中的停车位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不要过于分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分几处相对集中设置;
2 地面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停车场主要出入口和幼儿园、学校、商场、医院、广场等人流活动集中地公共场所附近,方便出行及充电;
3 地下充电停车位应尽量选择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如地下一层有停车区,建议集中设置的地下一层,若地下一层为商业设施或不满足集中设置充电停电位,建议集中设置在地下二层;集中设置充电停车位时尽量不要设置在地下车库的主要上下坡道附近;以方便出行、充电及发生紧急状况时便于安全疏散。
5.1.4 应对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可以安排管理人员或电子监控摄像远程对充电停车位进行全天候监视。
5.1.5 社会营业性充电停车位建议配置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可结合配电室、监控室、消防室、安控室等用房综合考虑,对于新建建筑,建议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综合考虑合理安排充电停车位。
5.1.6 充电停车区域应在重要位置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 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居住区、商业区、商务区等主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便于驾驶者判断有无充电设施;
2 道路引导标识应在通往充电停车位的主要通行道路的路面上醒目标出;
3 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的醒目位置标出,方便驾驶者快速驶入;
4 各类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等具体设计参照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 33525。
5.1.7 不同区域类型应酌情配置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比例;不同种类充电车位应该分开布置。
1 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应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桩(快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 5:1-10:1 之间;
2 商业建筑、对外交通区应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 5:1-10:1 之间;
3 社会停车场、停车楼的交流充电桩(慢充)和直流充电桩(快充)配建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为周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等服务的停车场,建议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桩(快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二者配建比例在 5:1-10:1 之间;为商业建筑、购物广场等服务的停车场,建议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二者配建比例在 5:1-10:1 之间。
5.1.8 充电接口设置遵循因地制宜和节省空间原则。
交流充电接口建议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直流充电接口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辐射范围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场,合理规范的充电桩位置典型设计参
见附录 A。
5.2 电 气 设 计
5.2.1 室内外安装的充电机(桩)宜采取必要的防雨和防尘措施,有利于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充电操作的安全和方便。本条规定了充电机(桩)安装于室内或室外时设备防尘、防水的最低要求。
5.2.3 本条是充电站配电系统的一般要求
1 中低压配电系统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运行经验证明,中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能够满足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由于充电站的用电设备具有非线性特性,在运行时将产生谐波分量,其中 3 次及其整数倍谐波电流在通过 N 线时,会使 N 线带电位,所以宜采用 TN-S 系统。
2 低压断路器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可以带负荷进行投切,其附件能实现模拟量和开关量的输入和输出。为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
3 应选用具有三段保护功能和接地保护功能的低压进线断路器,以满足保护动作的选择性要求。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 便于电网企业对充电站的统一调度管理。据调查,近年来由于电力系统瞬间失压,造成大面积甩负荷的事例屡有发生,主要是由于配电变压器低压进线侧加装了失压脱扣装置,因此低压进线侧不宜设置失压脱扣装置。
4 重要用电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能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减少其他负荷故障或检修的影响范围。
5.2.4 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设计的一般要求。
1 铜导体具有耐腐蚀、抗老化、载流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在城网建设与改造中,多采用铜芯电缆。与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相比,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具有线芯工作温度高、载流量大的优点。
3 为防止电缆在施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机械损伤、受到较大的压力和环境腐蚀等影响,电力电缆敷设采用桥架或穿保护管埋地等方式。
4 考虑到充电站谐波电流和低压负荷不平衡等情况,基于安全运行的要求,规定三相回路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选用三芯电缆, N 线与 PE 线不共用。要求电缆中性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7 本条是为了防止出现涡流损耗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5.2.7 大型集中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宜由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等构成,并具备远传接口。对于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建筑内建充电设施可结合建筑配电和安防系统设置,不单独配置安防监控系统和供电监控系统。
5.2.8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揩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 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 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 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6 能源利用及运营管理
6.1 能 效 指 标
6.1.1 及 6.1.2
充电设施能效受充电机的影响很大。快充桩需要配置额定功率较大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机需要采用柜式,一般安装于地面, 为了提高充电机利用率、增强灵活性, 每一组充电机可采用多模块并机方式,一拖二输出到 2 个快充桩共享一组充电机, 充电功率可在两个快充桩灵活分配。慢充桩要配合车载充电机使用, 而车载装置是由电动车生产厂家配套, 不随充电设施一同建设。因此本处的规定中,对于室外、 室内两种环境对应的充电机效率根据归属不同采用了“应” 和“ 宜” 两种程度, 公用设施采用“应” , 居民自用采用“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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