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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2-26 11:2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自然资源矿产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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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下达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将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详情如下: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0日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第三条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

第六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自然资源登记簿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簿(见附件1)。

已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要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中记载,并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组织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流等可以单独作为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边界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权属边界做好衔接。

第九条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范围界线、面积,所有权主体名称,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界线,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面积等信息。

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为基础,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相应的实地调查工作绘制生成。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构进行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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