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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论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路径

2017-11-28 09:43来源:走进电力市场作者:荆朝霞 肖谦关键词:电力市场改革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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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生产成本,包括发电领域、输变电领域和配电领域的,包括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电力系统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无论在发电还是在输配电领域,设备投资成本都比较大,特别在可再生能源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因此在相关规则、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对投资的影响。

公平。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十九大报告指出了主要矛盾的变化:“进入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在电力市场改革中,公平就成了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公平主要涉及社会总福利在不同市场成员之间的分配,电力市场改革中,表现在不同省份之间的分配,在发、输、配、售、用等不同市场类型主体之间的分配,在同一类型主体的不同市场个体之间的分配等。电力市场的改革必须要在提高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考虑改革后不同市场主体社会福利的变化,避免不平衡的现象。

环保。环保之所以单独列出,是由于环保的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否则,可以直接将环保成本或效益加到总成本/效益中,成为社会总福利计算的一部分。对“环保”目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初心”与“路径”之间的关系。前面讨论过,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在一定情况下是实现环保这个“初心”的一个手段,或者路径,但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与“初心”相悖,就要考虑对实现“初心”的具体路径进行调整。

质量。这里的质量是一个广义的质量,包括电压、频率、安全可靠性等。电力系统的终极目标是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提供安全、可靠、高质量的供电服务是电力市场的基本目标。

国家电力系统供应的安全。这主要是强调从国家层面的、长期的电力供给的稳定、可靠及可持续发展。比如,国家为了长期能源供应的多样性和充足性,与国际上某公司签署天然气照付不议的合同,通过大型水电站、核电站的建设考虑国家长期电力供应的稳定性等。

4)不同目标之间的关系

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包括效率、公平、环保、质量、安全等,几个目标之间有些情况是一致的,但更多情况是不一致的。能否、如何同时实现多个目标?

如果要让每个子目标都达到最优,显然是不可能的。实际中,可以实现的,是找到一个各个子目标都比较好的综合最优的情况,需要在各个子目标之间进行折中。

最简单的对多个目标进行综合的方法,就是加权。首先将不同的子目标进行归一化计算,然后设定各个子目标的权重,就将几个目标变成了一个目标。

另外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将部分目标变成权重。比如,对于电能质量指标,只要达到一定水平就可以,并不需要无限提高,因此可以将其作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约束:设定电压波动、频率波动、可靠性等的范围。对公平这个目标的处理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只要改革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福利变化不超过一定幅度就可以,并不需要“绝对的”公平。

五、实现电力市场改革“初心”的路径选择

路径有不同的维度,这里从资源配置方式、交易品种的设计、交易方式的设计、定价方式的设计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实际市场改革中,还有很多维度的路径,这里不一一分析。

1)资源配置的方式:计划/市场

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各有优缺点。计划方式本质上是一种集中决策的方式,其好处是没有交易成本,决策效率高,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信息问题、寻租问题、激励问题等;市场方式本质上是分散决策,其好处是对市场成员有较大激励,可以通过价格传递市场的信息,但也存在交易成本、市场力等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计划好还是市场好,不同的情况适合不同的资源配置的方式。一般来说,对市场规模比较小,存在规模经济的领域,采用计划/垄断的模式运行比较好;而对于市场规模很大,市场主体繁多,没有规模经济或规模经济不明显的领域,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可能更好。对电力市场来说,输配领域一般采用计划/垄断运营模式,而发电、售电领域采用竞争方式。对不同区域来说,经济发达、发用电量大的地区,更加迫切需要尽快建立电力市场;而对于发用电量都不大,电价也不高的地区,电力市场的建设相对可以晚一些。

电力市场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什么时候改革,哪些环节市场化。

2)产权的配置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初始财产权的分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福利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所以,通过设定一定的初始产权分配方式,是实现公平、均衡、市场平均发展等的较好的一个方法。

联系到电力市场中,发电市场的竞争会使得高成本的机组的市场份额大大降低,因此收入减少,甚至影响到电厂的生存问题。在市场初期,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政府主导的合约电量(基数电量)的方式,保证电厂的一定利益。根据科斯定理,只要允许电厂将其合约电量在市场中转让,交易成本又很低,就可以实现在电厂之间的收益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降低社会总体的发电成本。

由于实际上交易总是存在交易成本,因此产权的初始设定还是会对社会总福利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尽量减小这个影响,就需要通过设计多种不同类型的交易品种、增加信息批露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

2)交易品种的设计

电力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不仅有电能,还有辅助服务、输电服务。对电能来说,可以是年度电量、月度电量,或者是日电量、小时电量。由于不同类型产品、不同时间的电能的成本和价值不一样,因此,电力市场中设计的交易产品的类型越多,周期越短,市场就越精细,价格信号越精确,社会总福利就越大;但产品越多,越精细,一方面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会造成不同市场主体成本效益的差别增大。因此,交易品种的设计时,一方面要考虑社会总福利和交易成本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要考虑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协调,也是说,要结合地区的特点和进行市场的“初心”来确定市场品种的设计。

3)交易方式的设计

交易方式包括交易的场所、交易的周期、交易截止时间等。大的方面,交易方式包括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场外交易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边交易,交易双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细节。场内交易是通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买、卖者都将交易意向信息提交给交易所,交易所设计一些交易品种,实现对交易的撮合。场内交易的主要好处是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所应该设计尽可能多的交易品种,由市场主体选择采用哪种交易方式。

电力交易,特殊的地方在于电的买卖需要通过电网进行,而电在电网中的传输遵循一些特殊的电的定律,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进行电力交易方式的设计中,必须考虑电网约束的影响。比如,在实时市场,电能的交易必须在集中的交易所中进行。

如果是集中的交易,需要确定交易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比如,对月度市场情况下的发电权交易,可以每月组织一次,可以每周组织一次,也可以组织连续交易。理论上,交易的越频繁,交易的流动性越好,但交易成本也会越高。

对集中交易,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报价的截止时间。比如对于实时现货市场,可以要求一天以前报价冻结,不准再修改报价,也可以允许市场成员一直修改报价到市场出清。截止时间越接近实时,市场主体有越多的机会根据实际生产、消费情况的变化修改报价,减小报价与成本的误差,但另一方面也给有市场力的市场主体更多的行使市场力的机会。

4)定价方式的设计

对市场中各种产品的定价,可以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法或者某种综合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定价法基于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定价理论,可以给市场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可能造成福利分配的较大的变化。综合成本法采用某种平均的方法定价,价格本身的经济信号收到损害,但不同市场成员的价格差别减小。实际中,要考虑具体地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在英国和欧洲,民众更过将电网看为一种公共服务,强调公平获得供电服务的权利,因此对用户的电价较多采用综合成本的方法,很多市场成本平均分配给所有市场成员。在美国,更多的将电网看为一种普通的商品,市场中存在更多的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方法。

原标题:电力市场改革如何不忘初心:论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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