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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丨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7-12-08 08:48来源: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热力电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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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大院21号101房自编之四,法定代表人刘先荣,成立日期2008年01月23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2]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栋自编365房,法定代表人刘先荣,成立日期2014年05月04日,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3]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801-3804单元,法定代表人孙成,成立日期1999年09月17日,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00-C-JS-1501-011。

[5]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00-C-JS-1405-083。

[6]《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7-JS-1604-029。

[7]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法定代表人:贺全龙,成立日期:1981年12月30日。

[8]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法定代表人杨粤黔,成立日期:1984年05月02日,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

[9]《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7-JS-1512-054。

[10]《广州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编号:2015-NA214,0062,从化,长期。

[11]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横枝岗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黄惠雯,成立日期:1993年3月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有混凝土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资质。

[12]《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016】穗市政集团建分(发)字第101号。

[13]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43号米兰苑翠竹阁202、203室,法定代表人彭超坦,成立日期:1993年12月29日,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14]《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穗市政集团建分(发)字第025号。

[15]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路(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成立日期:1986年03月17日,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16]《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穗市政集团建分(发)字第028号。

[17]《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穗市政集团分(发)字第004号。

[18]工地例会058,编号:07-SZJL-TJ-058

[19]《确保从化第七资源热力电厂2017年3月28日成功试烧垃圾土建总承包单位市政集团项目部应完成各分项工作节点工期计划表》,土建20个节点,钢结构7个节点,消防4个节点。

[2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2.1.25条 主管:钢管结构构件中,在节点处连续贯通的管件,如桁架中的弦杆。

[2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1.2条 在钢结构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中,不宜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板;壁厚小于3mm的钢管;截面小于L45 X4或L56X36X4的角钢(对焊接结构),或截面小于L50X5的角钢(对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结构)。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3.0.4条 应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可进行施工。

[2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6.1.3条 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400mm的扶梯。

[2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6.1.4条 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

[2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3.0.5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8]《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附件一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七、其它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2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操作平台的架体应采用钢管、型钢等组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相关脚手架行业标准规定。平台面铺设的钢、木或竹胶合板等材质的脚手板,应符合强度要求,并应平整满铺及可靠固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38]《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0]《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4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45]《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4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广州市建筑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三)项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属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属下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属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属下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广州市从化区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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