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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网企业: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向本电网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务;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组织售电市场交易,建设和运维售电市场交易平台;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批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市场规则修改建议;
(八)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
(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规执行机组调用,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按程序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并进入浙江省公布的目录可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市场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三)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待条件成熟后,允许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浙江省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及以上、110kV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一)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二)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十六条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3.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3名及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提交履约保函。
第十七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初期售电市场,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底。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或全部转让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退出市场。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价格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批发市场用户”进入电力批发交易后自愿退出的,须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二十三条 售电企业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企业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节 市场注册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一承诺”:售电企业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注册”:售电企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填写并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专业人员、公司资产、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及经营场所等信息资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企业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售电企业。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售电企业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电子资料形式检查合格后,售电企业按要求携带信用承诺书原件、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资料核对,核对通过的进入公示流程。
“一公示”:按规定将市场主体提交的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通过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步发“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核实处理,由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明确是否同意注册。
“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形式检查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
第二十七条 售电企业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售电企业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公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需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包括电力用户非法同时与多个售电企业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同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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