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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交易日的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四)次月意向参与的发电企业名单及装机容量;
(五)次月各发电企业申报上限电量;
(六)次月发电机组、电网通道运行约束情况。
第六十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如下:
(一)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批发市场用户均通过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卖方申报(发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请作为“卖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三)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作为“买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第六十一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排序与出清
(一)月度集中竞价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买方申报价格由高到底排序,卖方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二)按市场边际成交价格统一出清。
(三)若买方与卖方边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
(四)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报价段所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第六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并同时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六十三条 调度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五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汇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平台挂牌交易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月度集中竞价结果,组织平台挂牌交易。集中竞价阶段的买方和卖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买方、卖方可挂牌上限为集中竞价阶段上限值减去集中竞价交易结果。
第六十七条 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则按申报比例分配交易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
第六十八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上限。
第六十九条 挂牌交易闭市后,交易机构于第2个工作日对平台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平台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安全校核。
第六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七十条 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并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办理绑定关系。由售电企业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上传三方购售电合同;交易平台推送给电力用户确认。电力用户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电网企业核实后绑定完成。
第七十一条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包括批发市场用户、零售用户)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户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后,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选定售电价格套餐,通过平台提交分月交易电量和年度合同总量,并由用户确认,形成售电企业与用户年度购售电合同。售电价格套餐由交易平台提供。用户不确认视为无效协议。原则上,一家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电力交易机构以三方合同、购售电合同在交易平台中的月度电量作为售电企业、用户月度结算依据。
第七十二条 用户变更售电企业包括用户与售电企业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一)用户与售电企业建立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
3.申请用户已与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以及三方合同;
4.售电企业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5.双方在电力交易机构确认交易关系后,视为双方约定的交易电量及价格等协议条款生效,并履约交易。
(二)用户与售电企业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企业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3.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企业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
(三)用户与售电企业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企业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七十三条 各市场主体应根据交易中心浙江能源监管办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四条 售电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含输配电价和政府基金及附加);
(二) 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三) 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四) 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合同;
(五) 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力交易中标通知书有约束电力交易结果,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节 合同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售电市场交易电量月度发电安排。
第七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售电市场交易月度电量和其他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第七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周跟踪和公布售电市场交易月度电量完成情况。市场主体对完成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节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七十九条 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保持年度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条 批发市场用户或售电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月度竞价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方式控制合同电量偏差。
第八十一条 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售电市场的合同偏差电量,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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