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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条 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二)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三)平台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根据集中竞价结果,分段申报、分段成交,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市场用户分为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批发市场用户指可以参加电力批发交易的用电企业;零售用户指除批发市场用户以外、允许进入浙江售电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现阶段,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一)参加电力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二)参加电力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企业购电。选择通过售电企业购电的批发市场用户视同零售用户。
第三十三条 零售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可选择向一家售电企业购电。
第三十四条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30%。
第三十五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与售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签订年度双边协议,也可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交易发电量折扣按照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售电市场,可以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签订年度双边协议,也可以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三十七条 售电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市场用户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和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
第四十条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五章 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一条 电力批发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等。
第四十二条 年度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月度用电需求,组织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未成交部分组织购、售双向平台挂牌交易。
第二节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四十四条 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原则上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售电市场启动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分月分解电量。
(二)购售电双方约定交易价格。
第四十五条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启动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信息,通过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标的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三)标的年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标的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三)标的年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
(四)市场成员准入名单、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交易总规模、结果发布时间等。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每年12月初,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意向合同。
第四十八条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市场主体可在任意时间修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但双边交易一方申报、另一方确认后不得再修改。
第四十九条 年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全年各月的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严格按照年度合同执行,交易期内不允许调整。
第五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和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允许年度交易上限对年度双边协商意向进行规范性检查,形成年度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发布,同时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及校核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确认时序逆序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十三条 交易机构发布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及安全校核说明。
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双方签署正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三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 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预通知,包括交易的开市时间、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作为集中竞价可交易上限值。
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次月用电预测–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量
第五十七条 发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参与意向,意向包括本次交易本发电企业是卖方、买方、不参与何种身份。如填报买方,需同时填报购买电量G月,为集中竞价时可购电上限值。申报截止时间前为申报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
第五十八条 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按以下步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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