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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一、电力用户准入:110kV以上为“批发市场用户”,即一类用户,10kV及以上、100kV以下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即二类用户,具体放开行业参考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根据1月29日,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19年度浙江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次售电市场交易只放开煤碳、钢铁、有色和建材四个行业总计130亿千瓦时电量参与。
二、市场份额限制: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不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量的30%。(2019年130亿左右,单个售电公司限制在39亿内)。
三、售电市场交易品种: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四、电力交易价格限制: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五、月度集中竞价六段式报价:浙江省与广东、江苏等省份的一个不同点是采用买卖双方六段式报价,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交易风险,但出清方式依旧是边际统一出清。
卖方申报(发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请作为“卖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作为“买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六、偏差考核与结算: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售电市场的合同偏差电量,釆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初期即月结月清,售电公司面临较大偏差电量考核风险)
七、履约保函管理:预估本年度售电企业所代理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的120%估算。4亿千瓦时及以下履约保函额度200万元,每增加1亿度,保函增加50万,保函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8日。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汪文辉;电话:0571-87056811;传真:0571-87058255;邮箱:zjfgwdlc@163.com。反馈时请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浙江直接交易试点售电市场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二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三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发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电力用户: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售电对象为全省符合放开条件的电力用户;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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