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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用电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用电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且不得以电费、电量为基数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盈亏传导问题。
二、不同情况下的非电网直供电用电价格政策
(一)非电网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情况
1、终端用户按照分表电量和我委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2、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可按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权重分摊给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的自身用电量应参与分摊;对于部分终端用户有专用的变压器并可单独计算基本电费的,可扣除该基本电费后剩余部分在其他用户中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的线损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
(二)非电网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情况
1、终端用户的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的目录电价或平均购电价,平均购电价按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其中非电网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收益或亏损单独注明;全省最大上浮幅度统一为10%,即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10%),具体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根据合理线损等情况在最大上浮幅度内确定。终端用户计收电费的电量为自身分表电量。
2、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上级非电网供电主体已上浮10%的,其他层级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上浮;上级非电网供电主体上浮未达到10%的,其他层级非电网供电主体如有必要上浮时,只可上浮未达到10%的差额部分。
(三)非电网供电居民、农业终端用户的用电价格,分别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不得上浮。
(四)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强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即改、应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尽快实现非电网供电用户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督促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原则上整改时间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三)创新监管方式。鼓励电网企业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创新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制作并推广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在线查询、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海报、宣传单、微信、短信、新闻媒体、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等方式大力宣传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确保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用户及时准确知晓;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自2021年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年。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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