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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物业公司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被处罚

2022-06-07 09:36来源:武汉临空港经开区关键词:转供电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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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案例

【案由】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国家电网设立有五个用电账户,五个用电账户对应有393个分电表,分电表均为东西湖区某企业城业主,当事人向企业城业主提供转供电服务。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转供电商户(分电表),以电费单价0.838元/千瓦时、1.15元/千瓦时两种价格,加价收取了转供电电费金额总计为1436091.32元。

【案件处理】

案发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力量前往案发地进行现场处置。分别向当事人和企业城业主调查了解情况,向收费缴费各方宣传国家电力法以及省市区转供电政策,耐心细致地维护稳定,化解纠纷。

经核实,当事人未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中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规定和《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工业园(企业城)物流管理企业,理应遵守国家电力法、价格法,执行省市区转供电政策,合规经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合理收取转供电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均为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43.609132万元(当事人主动返还);三、罚款2.872182万元。 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主动履行退款和缴纳罚款的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也是市场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在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遵循《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普通程序办理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该案是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最优的营商环境”为执法理念,在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中建设平安东西湖、法治东西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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