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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2022-08-11 10:10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供电公司直供电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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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10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水电气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落实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政策。一是全面落实“欠费不停供”政策。自2022年6月起,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水用气,实施为期6个月的欠费不停供措施,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二是引导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低谷优惠电价福利,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清理水电气领域违规收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水电气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2〕66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和《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精神,按照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2〕634号)的任务分工,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开展水电气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超常规稳住经济大盘行动方案》和《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琼府办〔2022〕28号)。

(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清理取消海南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1〕120号)。

(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政策。一是全面落实“欠费不停供”政策。自2022年6月起,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水用气,实施为期6个月的欠费不停供措施,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二是引导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低谷优惠电价福利,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

(二)清理水电气领域违规收费。

1.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2.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3.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4.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

5.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公布我省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省、市(县)两级相关单位,要梳理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中是否存在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的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清理。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得超过收费标准违规收费。(责任单位:省、市(县)发展改革委、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单位)

三、组织实施

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按照琼发改价格〔2021〕120号和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的要求和责任分工组织实施;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省、市(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的清理工作由省、市(县)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15日前)。结合2021年清理规范水电气领域涉企收费工作情况,全面梳理本地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逐项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情况,并填写附表1、2。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31日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及时纠正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10日前)。请各市、县于9月5日前将水电气领域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清理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工作情况由本地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并于9月5日前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各相关单位将清理情况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汇总各级清理情况后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市县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请各市县全面统计琼发改价格〔2021〕120号文、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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