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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流动的天然气交易 欧洲如何实现?

2022-09-01 16:15来源:能源新媒作者:戴海川关键词:天然气天然气管网天然气价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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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所,市场各方(如生产商、供应商、经纪人、贸易商)能够以标准化产品的形式买卖天然气。交易所运营商是所有交易的中心交易对手,并确保实物或金融的清算和结算。天然气交易所可以在日前和日内提供现货、期货交易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通过交易所建立的天然气交易必须通知VTP的运营商,交易所利用VTP的功能管理交易通知的容量。天然气交易所运营商通常代表相关方在管网的虚拟交易点进行提名。在虚拟交易点指定的气量基于气体交换运营商与交易活跃各方之间所有交易的气量。

表1-荷兰虚拟交易点TTF特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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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欧盟天然气管网协会2022年管网平衡监测报告

天然气交易所不是进出口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但它是一个利用系统中的虚拟交易点进行交易结算的市场,而且交易所是成熟市场的一个典型特征,它为场外交易市场中的双边或经纪交易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因此,交易所不会分割流动性,而是增强市场各方的交易选择,一旦市流动水性达到一定水平,交易所就会出现。

在欧盟一些成员国,还有平衡平台和虚拟交易点的组合。平衡平台是一种支持天然气交易的设施,管网运营商是每笔交易的交易对手,它可以为管网运营商提供管理系统不平衡的方法,例如通过与托运商进行不平衡互换,以便他们通过在特定位置或进出口点的时间点调节气流变化。

与天然气交易所类似,平衡平台利用VTP的功能管理交易通知的容量。然而,这里必须区分平衡平台和虚拟交易点,例如荷兰有一个单独的平衡平台与虚拟交易点TTF和交易所一起运行。类似地,平衡天然气部分在德国的一个单独平台上采购,但通常必须在VTP处交付。平衡天然气的独立市场可能会分割流动性,如果首先建立了平衡平台,而VTP的交易也有助于促进流动性。

在完全没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情况下,与管网运营商与平衡天然气供应商签订的双边合同相比,平衡平台将是一个进步。如果批发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以作为平衡气体的可靠来源,则单独的平衡平台可能是有益的。一旦市场的流动性和信心增加,目标应该是通过VTP的一般批发市场采购平衡天然气。

(6)虚拟和实体交易地点共存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观察到欧洲不同国家有多个交易平台用于在虚拟交易点以及物理指定的管网位置提供平衡气体,只要没有虚拟交易点,在物理位置的流动市场就被认为有利于市场发展。

事实上,没有必要正式禁止现有实体枢纽的天然气交易,这些枢纽已经发展了大量流动性,特别是如果这些枢纽位于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区之间的接口。然而一旦建立了虚拟交易点,应优先促进VTP的天然气转让和交易,并且虚拟交易点和其他各种实体地点之间不应存在不当的交易分离。在大多数成员国,成为托运商是接入VTP的先决条件。只有少数国家有单独的VTP准入合同,这意味着市场各方不必成为托运商也能使用VTP。

容量产品的设计及定价

(1)容量产品分类及特点

天然气管网出入口系统内的容量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分类,最重要的类别影响因素包括:a、容量合同的期限,此外,还需要考虑提前签订容量合同的时间;b、产品的稳定性,基本上分为固定容量和可中断容量;c、限制可分配性,这种容量实际上需要点对点连接,或者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将固定容量限制在特定的预定义条件下;d、捆绑容量产品,指跨境的管网运营商双方出入口容量是否捆绑。

欧洲成员国目前主要提供以下管容产品:日内(DW)、月度(M)、季度(S)和年度(Y)产品。多年期产品将主要吸引更大输气规模需求的托运商,他们有更高的未来容量需求预测,对于新进入的供应商和贸易商而言,一年(或更短)的容量产品的可用性通常更重要,短期(即次年)产品将使托运商能够更好地将其容量组合与其供需状况相匹配。日前容量是通过促进短期交易和套利来优化可用运力使用的重要工具,这两者都有利于整体市场,短期容量的可用性对于市场运作和促进流动性跨境贸易至关重要。

图7-2020年欧洲各虚拟交易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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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容量产品的销售百分比

在单向流动或具有足够物理传输容量的高压输气管网中,容量限制的风险较低,但与上述特征相反的管网可能需要位置容量限制。在使用受限容量的情况下,天然气可能会被禁止进入虚拟交易点和其他市场,从而实际上将这些天然气量与短期价格信号隔离开来。因此,此类天然气流量不受短期价格信号的影响,导致市场结果不理想。

位置受限的容量,仅允许在点到点输气规则内使用管网,因此它们可能会对欧盟境内的跨境贸易和市场流动性造成问题。在奥地利及德国对容量限制的解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灵活地使用这些限制,对虚拟交易点的访问通常是可能的。

以德国为例其可通过交易枢纽交易的限制容量类别为“有条件固定、可自由分配的容量 (bFZK)”,该产品的特点是如果满足预定义(主要指环境温度)的外部条件,bFZK 允许托运商在不定义固定传输路径的情况下,可使用预定的固定进出口容量,否则,使用是可中断的。

在管网跨境互联点的短期可用容量方面捆绑容量产品的使用越来越多,产品捆绑需要对捆绑的容量进行额外的协调(在持续时间、稳定性、容量分配和提名时间表等方面),但会大大简化进出口容量交易。此外,捆绑产品通过将现在在法兰处完成的交易引导到虚拟交易点,可能会对虚拟交易点的流动性产生积极影响。

(2)容量产品定价特点

在出入口模式下,进入和退出的容量合同服务可由相同或不同的管网用户获得。欧盟第三套天然气法令规定,必须为每个入口和出口点分别设定天然气管网的管输费。

其特点是可以对出入口点容量或其中一个进行定价。容量费结构分预留容量费和商品费。管输费可以基于统一的方法对不同管网输气点的设置相同,或者基于位置差异每个出入口点或区域的管输费设置不同。不同的管输费可适用于具有不同持续时间容量产品。在其他情况下,管输费可能取决于关联方的特定属性,例如年消耗量、输气压力或气体质量。

关于出入口模式的管输费定价主要有三种方法:

a、入口和出口点的相同管输费结构:一些国家对入口点和出口点都进行定价,并只收取容量费,这意味着托运商的输气成本不取决于实际运输量,而只取决于合同容量。其他成员国同时征收容量费和商品费,即在每个管网入口和出口点征收所谓的“两部制”管输费;

b、入口和出口点的不同管输费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口点的定价包含容量和商品部分的管输费,而进口点的定价仅包含容量费用(丹麦、匈牙利、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和西班牙);

c、单独使用进出口管输费:第三组国家要么对入口点定价,要么对出口点定价,但不是两者都定价。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只在出口处对天然气流量进行收费。比如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只收取商品流量费用,立陶宛按容量和商品费用对其出口点进行定价。

在管输费结构中同时收取容量和商品费的国家,容量费的收入比例高于商品费,这种差异性反映了固定成本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希腊和葡萄牙,90%的管输费收入来自容量费;而在比率最低的立陶宛,容量费仍占收入的70%。

管网运营商可能会对短期容量产品征收不同的管输费,通常以年容量的价格为参考使用特定的调整系数进行设定,例如,在西班牙冬季的月容量产品定价为夏季月份的2倍。对于年容量预定超过一定标准的托运商可以适当给予管输费优惠。

管网出入口模型平衡机制设计特点

根据欧盟天然气第715/2009号法规要求:管网平衡规则是基于市场设计的,管网运营商提供有关托运商平衡状态的适当信息,不平衡费用反映了纠偏成本,管网运营商负责协调平衡安排,以促进天然气贸易。尽管物理平衡是管网运行期间系统稳定性的维护,当注入和输出气量之间的偏差被清除时,不平衡结算是事后商业流程。

管网系统平衡是通过托运商和管网运营商之间的互动实现的。虽然托运商应致力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平衡,并有义务为其输入和输出之间的任何偏差承担财务责任,但管网运营商仍然是能够确保整个管网物理平衡的实体。

《天然气管网平衡规范》也明确规定了这些不同的角色,强调“托运商应承担平衡其组合的主要责任,以尽量减少管网运营商采取平衡行动的需要”。在其角色和责任中,确保托运商的输入和输出不会导致系统超出其可接受的操作限制,管网运营商可以向托运商提供“平衡服务”。

这主要包括管网运营商每天购买和出售平衡天然气。每个不平衡结算系统都基于一系列关键选择,不同的选项很多,并不相互排斥,这导致了大量可能的组合。这些关键选择主要有如下几点 :

(1)平衡期:是指托运商注入和提取气量的平衡时间间隔。它确立了管网运营商和托运商之间平衡责任的分工,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每日平衡系统,名义上采用每日平衡机制,但不平衡或偏离时间表的情况按小时水平进行处罚,在天然气日结束时将不平衡兑现。比利时、芬兰等国家实行小时平衡制。

(2)偏差容忍度机制:是允许托运商减少其不平衡的重要手段。偏差容忍度允许托运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如果入口和出口气体之间的差异保持在预定义的偏差容忍度范围内,则存在假定的平衡。偏差容忍度反映了系统管存的灵活性。在大多数成员国,偏差容忍水平基本上在合同容量的3%到10%之间。

不同的“偏差容忍度等级”意味着采用了不同的不平衡费用,偏差容忍度水平也可以“动态”设置,例如在希腊,在托运商持续五天不平衡后,偏差容忍度水平降至零。此外,比利时和法国对于为最终客户供气的托运商,偏差容忍度可能不同于纯贸易托运商。在德国,每小时2%偏差容忍度适用于300MWh/h负荷以上的计量客户,而每日范围的15%偏差容忍度适用于300MWh/h负荷以下的计量客户。

(3)平衡气源采购方法:

(a)批发市场采购:管网运营商在一般批发现货市场销售和购买平衡天然气;它可以提前一天和/或在一天内这样做。平衡管网规范也提倡将这种方法作为平衡天然气的主要来源,因为它有望反映平衡天然气的真实市场价值,并有望提高一般批发市场的整体流动性以及反映平衡的天然气采购成本。

(b)平衡市场(日内交易市场):在一些国家,管网运营商组织了一个单独的日内市场(或平衡平台),用于购买和销售平衡气体。如果需要非标准化产品,欧盟《管网平衡规则》允许平衡市场可以代表一个重要工具或临时制度要求,以弥补短期批发流动性不足。

(c)其他选择:管网运营商通过LNG接收站或储气库公开招标签订平衡服务合同的形式或使用系统的管存来获取平衡天然气。

在多数成员国管网运营商主要在批发或平衡市场上采购平衡气,如果无法从批发或平衡市场获得必要的平衡气源,管网运营商可能有额外的手段来保护系统稳定性。无论是在批发市场还是在平衡市场,向基于市场的平衡过渡,都有助于进出口体系的发展。基于市场的平衡安排是提供经济高效的激励措施以避免管网用户失衡和自我平衡的先决条件。

(4)不平衡费用:是托运商利用输气管网的部分成本。与管网资费不同,失衡费用本身并不完全可预测。管网运营商为使系统保持在其运行极限而采取的平衡措施有天然气实物补偿或财务结算:

a、天然气实物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正常的管网费用,所有托运商的平衡成本全部或部分分摊。在这种方法中,托运商注入或提取多余或缺失的气体,以纠正其不平衡。管网运营商产生的与存储或管存使用相关的平衡成本已纳入管网费用中。然而,这种方法并不完全符合平衡框架指南,该指南要求在一天结束时兑现。这种不平衡结算适用于许多没有发达市场的成员国。

b、不平衡费用和罚款:他们的目标是从负责系统失衡的托运商那里支付平衡机制的成本。财务不平衡结算可以由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目的进行阐述,这两个组成部分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组合。

其一通过托运商与系统之间的强制天然气交易,将托运商的不平衡部分全部归零。托运商根据参考价格(基于市场、行政或指数化确定)对系统中的过量或缺失天然气收取或缴纳费用,并可能包括额外的罚款部分,可根据不平衡程度进一步区分。作为回报,它们的不平衡被减少到零——从系统中购买(出售)缺失(剩余)的天然气。这种机制也被称为套现。

其二是打算为避免失衡提供激励措施。为此目的,不平衡费可能包括适用于托运商整体不平衡或仅适用于高于某些预定义偏差容忍度水平的部分的处罚部分。目的是激励托运商使用自己的方式来平衡其组合,而不是依赖管网运营商的平衡行动(可能更昂贵),并确保平衡天然气价格不低于批发价。

图8-奥地利天然气管网出入口平衡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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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跨境输气的任何处罚或潜在例外可能会使不同形式的设计更加复杂。通常,每个欧盟成员国由一个国家天然气平衡区组成。然而,法国和德国等国由于地理原因或气质热量原因有多个平衡领域。还有波兰、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过境基础设施没有纳入整个管网出入口系统,而是单独平衡的。

有多个管网运营商活跃的欧洲国家,天然气平衡的实际管理工作移交给市场区域经理或运营商,配气管网是平衡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计算每个平衡区内托运商的不平衡时,会考虑在城市门站处交付给配气管网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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