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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事故,22人被追责!

2022-12-15 15:57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键词:煤炭生产首阳山煤业煤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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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安全监管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监管情况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长上应急字〔2022〕20 号)要求,五人巡查小组每周对包保煤矿开展巡查检查不少于 1 次,首阳山煤业巡查检查职责由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第三五人巡查小组履行。经查,第三五人巡查小组于 2022 年 4 月开始对首阳山煤业进行监管,4 至 6 月共对首阳山煤业安全检查 15 次,发现各种问题隐患 207 条,对企业行政处罚 11 万元。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首阳山煤业驻矿安检站共有五名驻矿安检员,由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第三五人巡查小组管理。主要职责是监督煤矿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煤矿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关键环节、非正常作业等进行跟踪盯守。经查,五名驻矿安检员轮流跟班作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驻矿安检员对首阳山煤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巷道扩帮等关键环节进行跟踪盯守。

2.第三五人巡查小组对首阳山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严不细,督促煤矿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工作不力。

六、事故类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类别: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顶板事故。

人员伤亡情况:经调查,本起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有关规定统计,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58 万元。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 3#煤一采区运输巷扩帮处清煤过程中,刨挖松动棚腿下的底板,致使棚梁失稳倾倒,顶板垮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现场施工随意性大。扩帮位置选址随意,选择在地质条件复杂区域进行扩帮;扩帮作业时,作业人员现场施工随意性大,未按措施支护顶板,存在随意变更扩帮方向和扩帮长度、回撤大多数原工字钢棚棚腿后未进行恢复、补强锚索支护不及时、违规使用 4.3m 的短锚索、锚索打设数量不足、锚索预紧力不足、扩帮套棚过程中顶梁间未安设金属拉杆等诸多问题。

(2)技术管理不到位。《3#煤一采区运输巷扩帮安全技术措施》有漏洞,锚固剂选型不合理,未对锚固力试验和工程质量验收提出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对扩帮措施审查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

(3)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首阳山煤业对单项工程和顶板管理重视不够,扩帮作业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期间未进行锚固力试验,扩帮结束未组织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带班矿领导、安全员巡回检查流于形式,扩帮作业期间组织安全大检查未发现存在的支护隐患。

(4)主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力。联盛公司对首阳山煤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吸取 2017年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9”较大顶板事故教训,以致同类事故在本公司重复发生。

(5)地方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上党区应急管理局第三五人巡查小组和驻矿安检站对首阳山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22人)

首阳山煤业(14 人)

1.鲍国红,男,1974 年 3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综掘队班组长,7 月 13 日至 16 日四点班负责 3#煤一采区运输巷扩帮作业。扩帮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3#煤一采区运输巷扩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支护顶板,擅自回撤原工字钢棚棚腿,违章打设短锚索,未进行锚固力试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首阳山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2.牛东东,男,1987 年 10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综掘队班组长,7 月 17 日零点班负责 3#煤一采区运输巷扩帮作业。未严格按照《3#煤一采区运输巷扩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支护顶板,违章打设短锚索,未进行锚固力试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首阳山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王文学,男,1977 年 1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综掘队副队长,协助队长负责安全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为事故当班跟班队长,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扩帮作业顶板管理工作不力,对扩巷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整(¥71,784.00)的罚款。

4.管国政,男,1979 年 11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综掘队队长,负责综掘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顶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扩帮位置选址不合理,对扩帮作业未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失察,对班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首阳山煤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5.郭学武,男,1962 年 3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安全员,负责事故区域安全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现场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检查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全检查工岗位。

6.马路,男,1995 年 1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技术科掘进主管技术员,负责掘进规程措施编制及贯彻。未认真履行职责,扩帮安全技术措施存在技术缺陷,对措施执行落实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整(¥29,951.00)。

7.杨雅卓,男,1984 年 2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技术科科长,负责技术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查明扩帮安全技术措施存在技术缺陷,对措施审查把关不严、执行落实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零伍佰肆拾玖元整(¥40,549.00)。

8.张文生,男,1963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首阳山煤业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扩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监督检查不严,对“三违”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郝建刚,男,1965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首阳山煤业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梁福兵,男,1980 年 11 月出生,群众,首阳山煤业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措施审查把关不严,监督落实措施不到位,忽视扩帮作业工程质量,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叁仟捌佰陆拾玖元整(¥93,869.00)。

11.李忠,男,1969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首阳山煤业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单项工程施工和顶板管理重视不够,隐患排治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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