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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

2014-06-04 10:02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配额碳排放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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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采取派生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簿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根据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相应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解冻原单位账户。

(二)采取新设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簿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登记簿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根据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配额转移至相应账户,同时注销原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登记簿提交与审定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同),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

2015年前分两期履约,配额管理单位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一期配额清缴义务;在2016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二期配额清缴义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文件后,交由登记簿管理单位通过配额清缴审核,注销相应配额。

配额清缴期届满后,配额管理单位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视为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已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但未通过登记簿提交配额或提交的配额数量不足的,由登记簿管理单位注销已提交的配额,并视情况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第十九条配额管理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其排放量后收回免费分配的剩余配额,并通知登记簿管理单位注销该单位登记簿账户。

第二十条2015年前,每个履约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减排项目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行(碳汇项目不受此限),且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一)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

(二)清洁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

(三)碳汇;

(四)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减排。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情况对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是指2008年至配额管理单位排放申报年度审定排放量的最高值。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本市对配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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