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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8 11:45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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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十三条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十五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报告的纠纷进行记录、调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处理,防止交易纠纷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约见交易参与人谈话提醒风险,并要求其报告情况:

(一)权益价格出现异常;

(二)交易参与人交易异常;

(三)交易参与人权益持有异常;

(四)交易参与人资金异常;

(五)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交易参与人的投诉;

(七)交易参与人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交易行为有较大风险的,可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参与人警示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

(二)交易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

(三)交易参与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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