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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十三五”规划探究:引入“零增长”思路规划规制能源发展

2015-01-09 12:07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吴钟瑚关键词:电力十三五规划能源消费煤电联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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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能源消费革命还是能源生产革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基础上。深化能源体制改革首当其冲,建立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机制,必须加快能源的市场化改革。消费者、投资者和能源生产供应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其标志是投资和消费行为以及权益的实现,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靠市场发挥作用。能源领域是市场化程度不高的产业部门,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制定政策和改革决策的基点,是把能源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的战略产业,国有经济成分较高,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支撑,担心改革伤筋断骨,改革难以深化,从而延滞了改革进程。国家对国企的控制与依赖,加剧了国企的市场垄断。能源规划的法律地位缺失,能源项目往往与规划计划脱节,企业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核制,人为操作空间太大,其结果是无序建设乱象横生、腐败漫延和骗补频发,环境生态破坏未得到根本治理。能源产品市场价格机制没有形成,政府的价格制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造成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差不合理。煤电联动的机理是对的,但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政府人为调控,按着葫芦起了瓢。如果采用企业市场定价,政府监管其成本和利润率,将起到对企业投资和资本运作的利益保障和投资的导向作用。

现行的财政补贴制度,主要是补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方,对于消费者缺乏激励。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能源的主要消费地呈逆向分布,西北部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基地向东部地区输送,输送成本高成了消纳风电的经济性障碍,实施在消费端财政补贴及消费者自愿认购的政策,一方面可以冲减用户负担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对用户产生激励作用,促进自愿认购,从而利于拓宽新能源市场。同时为培育新能源产业的竞争能力,加快商业化和产业化的步伐,财税扶持政策要建立逐渐弱化和适时退出机制。

以能源革命为主导,深化能源改革,规范消费行为、规制能源发展。加快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构建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废除计划经济不适合能源市场化的法规、规章制度,修改不适用的法条和规范,创新制度完善法律规范,使我国的能源发展步入快车道,建成现代能源产业,是我们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 吴钟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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