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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合新能源斥2.49亿采购风力发电设备(附公告)

2015-12-02 09:1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协合新能源风电设备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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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云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206,160,000元(相等於约249,453,600港元)。

由於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相关百分比率低於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概无董事於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无需在批准采购合同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会决议中放弃投票。

背景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云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206,160,000元(相等於约249,453,600港元)。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之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订约方 :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歌美飒风电(天津)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供应商)

代价 : 人民币206,160,000元(相等於约249,453,60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所载,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24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以供本集团於中国云南省兴建之风电场项目使用,当中包括主机组、发电系统、控制系统硬件及软件等。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参考构成将被供应的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代价金额亦包括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相关费用、税款以及付运及保险成本等费用。

根据采购合同,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作为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风力发电设施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代价款项将根据完成采购合同之阶段由本集团分期支付。代价将以现金或透过发出承兑汇票支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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