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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全文)

2016-12-23 14: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超低排放煤电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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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重点任务

第六章 落实三大计划,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以颗粒物为重点,着力控制城市重污染天气,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水质良好江河湖库,重点治理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河流,努力构建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按照“防、控、治”并重推进原则,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着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综合施策,全力开展大气环境治理

一、严格环境准入,源头控制排污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强化节能环境保护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建成区的重点企业搬迁和监控力度。严格产业转移园区的环境准入,加强园区环境监管,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严格控制承接高排放产业转移。

二、力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建立用能预测预警机制,加快探索构建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地区,要根据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围绕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 2020 年全区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 52%以下。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 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 0.8%;实施全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鼓励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推广,加快推进天然气支线管网及县域管网同步配套建设,加快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管网和城市加气站、沿江加气站,加快公共汽车、出租车、内河运输船舶、陶瓷等行业的“油改气”、“煤改气”步伐,到 2020 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目标,天然气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 7%以上。

三、加强联防联控,实施城市空气达标管理

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和部门联动,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区域分别制定方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各设区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和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研究细颗粒物污染产生机制及影响。全面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明确各设区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时公布设区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及大气环境质量排名。环境空气质量已经达标的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 12 个设区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十三五”时期,各设区城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全部达标,二氧化氮、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未超标的城市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浓度为 35-42 微克/立方米范围内的城市实现达标,细颗粒物超标严重的城市实现浓度明显下降。加强对各市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红黄牌警告制度和工作成效表彰制度,制定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制度。

四、深化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开展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对钢铁、火电、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以及 20 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烟粉尘治理,推广应用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加快对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确保火电厂稳定达标排放。对于烟(粉)尘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厂、烧结设备、颗粒物排放源进行除尘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设区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 蒸吨/时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加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进行评估和验收工作。加强港口码头、重点企业原料堆场扬尘治理,通过建设防尘网、覆盖和洒水喷淋等措施,解决货物装卸、物料堆放中粉尘污染问题。

加强主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石化、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排污收费。石化、精细化工、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等生产、输送、储存、使用单位,要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严格审批管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城市原有储油运油设施应在 2016 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配套,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逐步禁止出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加强汞、铅、恶臭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强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查和杜绝乡镇、农村地区露天焚烧垃圾现象。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顶层设计,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全区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大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力度,发展新能源、小排量等环保型汽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成自治区和设区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并与国家联网,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城区内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加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治理,严控城市建筑施工扬尘、城市道路扬尘、城市餐饮油烟、农村秸秆焚烧等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监管,落实责任,做好定期洒水、封闭围挡、密闭盖缝、车轮冲洗等管控措施。严格管控渣土运输,加强城市道路保洁,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发展绿色建筑,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快开展城市餐饮油烟及烧烤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禁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制度,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监管,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第二节 系统施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深化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

按“流域统筹、干支并重、点面结合、精细管理”原则,加强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编制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基于控制单元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明确流域内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改善目标明确细化支流入河污染物管控目标。对水质不达标、生态和供水功能突出、存在事故风险和水环境下降风险的控制单元实施水环境优先保护。建立流域控制单元的污染控制源清单,将干流及支流污染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每个控制污染源,实现流域水环境精细化防治和系统化管理。到 2020 年,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到 96.2%以上,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 100%和 96%。强化流域污染防治考核,量化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突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考核对象实现干流、支流全覆盖。

二、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江河湖泊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完善和维护警示牌、界碑、宣传牌等标志设施和隔离防护设施。加快水质超标的 7 个设区市级、25 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确保水质达标。开展保护区内污染源综合整治,禁止新建排污企业和设置排污口,拆除排污口,取缔网箱养殖,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严格控制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监管和治污,水源地上游区域不宜规划布局对水源地产生较大影响的产业或工业园区,强化环境风险管理,防范突发性污染事故,提高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分类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应急水源、供水管网建设。加强已具备应急供水能力的 18 个市县(4 个设区市和 14 个县)备用水源地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供水;对已划定备用水源地但未建成供水设施的设区市,加快其备用水源/应急水源的供水设施配套建设;同时,加快 7 个设区市备用水源地选址、划定和供水管网建设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城市(贵港市、崇左市、防城港市、贺州市),应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未建成备用水源的 59 个县和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条件,逐步开展县级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

加快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快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的批复,2017 年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防护隔离设施。结合“宜居乡村”建设活动,实施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重点治理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农村小河和小沟,清理底泥,禁止往水体中倾倒生活垃圾,努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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