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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可再生能源消纳 “补短板”比“去产能”更重要

2017-03-15 08:45来源:中债资信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消纳风电行业弃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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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十分不平衡,如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水能资源丰富;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风能资源丰富;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陕西等西北五省光能资源丰富。但上述资源丰富区域普遍经济水平较低、电力需求较差。因此,电网内部消纳与外部输送能力均较差进一步限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量。

此外,还有电力系统各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无法全部并网。具体地,对于火电机组而言,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火电等可调节电源作为调峰机组,但其他机组进行调峰会明显减少其利用小时数而相关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缺位,这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调峰机组的数量与积极性不足;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发电厂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创造税收的重要一环,各地方电网接受电力富余区域电量的能力与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受设备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等影响,运行期全寿期煤电创造税收远高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附注1],地方政府更希望煤电机组优先并网。

受上述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严重:2016年,四川弃水电量142亿千瓦时(弃水率5%)、云南预计弃水电量400亿千瓦时(弃水率19%);甘肃弃风电量104亿千瓦时(弃风率43%)、新疆弃风电量137亿千瓦时(弃风率38%)、吉林弃风电量29亿千瓦时(弃风率30%)和内蒙古弃风电量124亿千瓦时(弃风率21%);西北五省(区)弃光电量70.42亿千瓦时(弃光率19.81%),其中新疆、甘肃、宁夏、青海、陕西弃光率分别为32.23%、30.45%、7.15%、8.33%与6.89%。仅上述部分即超过1,000亿千瓦时,相当于2016年第一产业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问题日趋严重。

三、此次会议目标在市场预期之内

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一直受到舆论广泛关注。2016年2月起,国家多次发文限制可再生能源富余地区核准、新建项目,上游制造商、发电企业及市场均对此次会议目标有一定预期。

风电方面,2016年2月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连发《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多项文件,明确建立风电投资检测预警机制,并要求预警结果为红色的省份,国家能源局当年将不下达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地方暂缓核准新的风电项目。

2017年2月末,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蒙古、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为风电开发建设红色预警区域,不得核准建设新的风电项目,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弃风问题”。对此,笔者于3月1日发表评论,认为相关政策已实施近一年,各方对本次预警的预期较为充分,且弃风弃光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市场建设重心已有自发向东南地区转移的倾向,整体影响可控。

光伏方面,当前尚未建立预警考核机制,但国家亦在2016年5月发布《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相关建设条件的通知》,对弃光问题进行控制。此外,《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样明确了部分省份光伏最低保障性利用小时数。但整体上,相关政策在力度与细节上不及风电。2017年初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建立弃光率预警考核机制”,预计未来国家能源局也可能出台相应投资监测预警机制。

此外,在《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与《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基础上,《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水电方面)加强西南水电输电通道建设,及时分析预警水能利用和弃水情况;(风电方面)新增规模重心主要向中东部和南部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弃风限电地区新增并网项目,发布2017年度风电行业预警信息,对弃风率超过20%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项目;(光伏方面)严格控制弃光严重地区新增规模,对弃光率超过5%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光伏发电规模。

综上所述,虽然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问题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但相关政策事实上已实施多年,上游制造商、发电企业及市场均对该内容有一定预期。

四、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补短板”比“去产能”更重要

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需要做到“去产能”和“补短板”并进,不能仅通过“去产能”(限制能源富余地区投产规模)解决,更要“电力外送通道建设”、“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增强调峰能源建设”、“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和“储能系统”等“补短板”措施。

笔者根据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的成因逐条分析以寻找其解决办法:

(一)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导致并网消纳困难的问题,应完善电力运行机制——增加调峰电源建设(包括对火电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并进一步研究实施煤电机组参与调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做好需求侧管理,并加强储能技术系统的研发;

(二)对于电网内部消纳与外部输送能力均较差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量的问题,应加强跨省跨区外送输电通道的建设,并做好省际间关于电价、电量等问题的协调;

(三)对于电力系统各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导致可再生能源无法并网的问题,需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重心的转移,并加强技术创新,降低成本,从而减少省际间利益博弈压力、降低光伏、风电等对财政补贴的依赖[附注2]。

事实上,《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补强能源系统短板”章节亦对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提出了较为细致的解决方案,仅仅通过“去产能”(限制能源富余地区投产规模)无法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补短板”也是解决能源消纳的重要方面。《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与《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多次强调了“补短板”的重要性,即完善电力运行机制、加强跨省跨区外送输电通道建设,并首次细化了具体项目。

原标题:【两会聚焦】可再生能源消纳,“补短板”比“去产能”更重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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