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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2009-04-07 10:05来源:国电集团关键词:中国国电投资管理国电集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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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要求,国电集团对2003年制定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印发。
  
  《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存量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其他单位,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投资形式包括建设、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投资,资产收购与置换、兼并,以及出资于其他公司等股权投资。
  
  《办法》指出,所有投资项目(包括参股投资项目),必须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报经集团公司计划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三级公司(所属电厂、项目公司或单位,下同)的投资项目报二级分(子)公司初审后,由二级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二级分(子)公司(即直属集团公司管理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的投资项目直接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分公司投资行为须由集团公司授权后执行)。三级公司以下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
  
  《办法》指出,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并服从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基本建设等规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严禁投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严禁投资项目拆分。坚持投资电源和煤炭等能源产业,积极、慎重向上游产业,谨慎、稳妥向下游产业延伸发展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中游电力副产品。
  
  集团公司投资范围包括电源与非电源项目。电源项目是指电源项目的新建、扩建、技改、境外投资、资产并购及煤电一体化项目。非电源项目是指电源项目以外与发电产业相关并向其上中下游产业适度延伸的综合产业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限于电力和煤炭资源项目)投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BOO)、独立电厂投资(IPP)、设计—采购—建设(EPC)、运营维护(O&M)。
  
  《办法》包括总则,投资方向与范围,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管理程序,资金管理和投资计划,财务、审计监督和后评价,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内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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