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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泄漏引担忧我国多举措强化核电安全

2011-03-21 15:17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关键词:福岛核泄漏核电安全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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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控制事故发生

此次日本第一福岛核电站因建在地震带上导致了危机,因此核电站的选址是从源头上控制核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我国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在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规定》对核电厂的选址明确提出了多项要求,在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等。

《规定》在评价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厂址的适宜性时,一连提出了4个“必须”,即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土地和水的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及分布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必须充分论证核动力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特别是事故工况下的流出物排放)、热排放及化学流出物排放对环境、当地生态系统和公众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和转运。

除了在选址时必须考虑地震等自然因素外,《规定》还提出,核电厂必须在核动力厂周围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选址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非居住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规定》特别提出,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按照《规定》,规划限制区范围内如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公里范围内如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等都不适宜建设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

此外,《规定》提出,对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的环境辐射监测关注的重点是对关键人群组影响较大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和环境介质。《规定》要求,核电厂在运行前要启动环境辐射监测,运行期间要进行常规环境辐射监测,并对监测内容和调查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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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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