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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重启:华东模式可参考

2013-06-05 16:09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煤炭行业电力体制改革火电投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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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从社会性监管突破

记者:近期能源项目审批大放权,有人担忧会造成地方盲目投资加剧,加重产能过剩。对此您怎么看?

冯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力,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政府职能改革的突破口之一。过去由于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太多,不限于能源领域,使得企业投资决策不完整,投资效率低下,市场机会受到很大影响。另一方面,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的政府定价机制也很难拉动市场,难以对企业形成激励。

能源领域的简政放权是正确的。但权力下放以后,还需要一些配套管理政策和手段。要及时进行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例如全国能源供求关系、煤炭等细分行业的供求形势、各个企业和地方的能源供应形势、投资动向等等。这些数据有利于引导能源企业的投资和地方政府的能源规划。否则,基于不准确甚至不充分的信息的决策,也将是盲目的决策。

记者:此次审批放权多是“唯规模论”:规模小的地方批,规模大的中央批,您怎么看待这种标准?

冯飞:能源领域简政放权的关键不是项目规模。其实,审批管理在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但是审批标准有所不同。过去我们“以批代管”,现在要从前置性审批转变为过程监管,应以社会性监管为主要内容。比如项目的环境影响、能源利用效率、安全问题等。以煤企为例,资源回采率、百万吨死亡率、资源利用率都可用以监管。

所以,现在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不应继续以前置性审批替代事中和事后的过程监管。这一点需要在能源领域进行突破。

记者:您如何看待中央和地方在能源管理上的权限划分?

冯飞:美国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权力划分上十分明确,跨州的项目,如某电厂想给几个州同时供电,就由联邦政府审批,而州政府就管理地方能解决的事务。个人觉得,对中国来讲,也应该采用这种清晰的理念。

但是,即使是地方政府审批管理的项目,中央也应该提出统一的标准,即刚刚所说的社会性管制标准,这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总量的不同进行区别调整。

记者:所以,积极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更重要的是建立社会性管制标准。

冯飞:是的。我国的能源管理分布在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所以,对于环境的监管体系建立应该由环保部来进行,安全生产的标准由安监总局制订政策,国家能源局可以把资源的利用效率作为管理标准之一。当然,这样做也需要一些适当的运作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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