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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低热值煤发电政策“20条”

2013-08-19 09:26来源:山西省政府关键词:低热值煤发电山西洗煤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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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准入条件

(一)布局在国家批复的煤炭规划矿区内,且矿区内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与低热值煤资源量相匹配。

(二)用于发电的低热值煤燃料主要为煤泥、洗中煤和收到基热值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的煤矸石。

(三)布局应依托大型洗煤厂(群),依托多个洗煤厂的项目,燃料运输距离不应超过30公里。

(四)合理运输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五)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优先选用国产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不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以洗中煤、煤泥为主要燃料的,可考虑采用高效煤粉炉,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不高于17570千焦(4200千卡/千克)。

(六)选用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或以上的机组,所选设备需经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可靠,且设备制造商有定型产品和良好业绩。

(七)使用空冷机组,电厂生产用水限制使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八)同步建设全封闭煤场和高效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排放标准,粉煤灰和废渣实现综合利用。

(九)原则上应采用煤矿、洗煤厂和低热值煤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模式,鼓励煤炭和电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交换股份等方式实现煤电一体化。

(十)项目投资主体在省内有良好的燃煤火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业绩。

八、优先原则

(一)建设高效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可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项目优先。

(二)在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园区,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下游产业链的项目优先。

(三)属热电联产项目或能够兼顾周边工业园区和城市集中供热需要的项目优先。

(四)在省内有良好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业绩的企业、扩建项目特别是公用基础设施已建成的扩建项目优先。

(五)靠近大型煤矿,依托大型骨干洗煤厂,所用燃料采用皮带运输的项目优先。

(六)外送电市场和通道已落实的项目优先。

(七)使用城市中水和矿井水的项目优先。

(八)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节约用地、使用工矿废弃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项目优先。

(九)各项前期工作深入扎实,支持性文件齐备且层级较高的项目优先。

(十)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项目或示范项目优先。

九、择优办法

省领导组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另行制定择优办法。

十、开展前期工作程序

上报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提交各专业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审核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交省领导组审定。

省领导组审定通过的项目,项目的控股投资主体、项目单位、所在地市政府等单位要签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燃煤火电项目承诺书,承诺在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一个月内开展“五通一平”和实质性建设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签署承诺书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文件(即“路条”)。

十一、核准程序

完成前期工作、申报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由各专业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最后报请省领导组研究审定。

省领导组同意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的控股投资主体、项目单位、所在地市政府等单位签署新核准燃煤火电项目建设承诺书,承诺一个月内必须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运。

项目单位签署承诺书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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