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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电改:市场化打通各环节

2014-04-22 08:37来源:能源评论 记者:杨青关键词:电力改革电力行业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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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引入灵活的价格机制

从2014年4月1日起,甘肃省开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对各类电价的适用范围做了十分细致的划分,将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价、大工业用电价、农业生产用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趸售用电价等五大类。除农业排灌、趸售用电、行政事业单位、学校等规定部门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外,其他所有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而省内居民用户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同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将根据用户的月平均功率因数来调整电价,根据计算的月平均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按照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出当月分类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计算增减电费,其中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电力改革最核心和敏感的问题就是电价问题,而我国的电价改革严重滞后。2003年,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方案,国务院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尚未完全贯彻执行。独立的输配电价还未形成,电价传导机制不健全,电价还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在煤炭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的推动下,电价不仅不能反映资源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甚至不能反映发电成本。

由于政府定价造成电价失真,价格无法有效地向下游传导,市场难以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导致火电企业严重亏损,有些企业现金流断裂,无力组织生产,这也是造成这一时期缺电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资源价格市场化成为破解之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将推进石油、天然气、电力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由此可见,如果将“由政府定价到政府指导价”定义为我国能源价格的第一次电价改革,那这次“走向市场化”可以说是意义深远的第二次电价改革。随着2012年7月1日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在全国试行,我国的第二次电价改革已启动。之后,2013年12月发改委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要求各地区2015年年底前出台政策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电价。

阶梯电价实施后,一些地区居民用电增幅放缓,阶梯电价引导节约用电正效应初现。而峰谷分时电价,必将进一步刺激我国合理的消费用电方式,转变粗放式的电力消费,提升用能效率,从而有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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