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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国际输配电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2014-08-18 11:22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崔民选、刘柱关键词:输配电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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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业务的分离程度依次为功能分离、结构分离和产权分离。但是,输配电体制的改革取向并不是简单从功能分离走向产权分离,而应当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模式的要求。分离程度既不是评价改革成败的标准,也不代表改革深化的必然走向。以日本为例,由于日本能源极度匮乏,一次能源主要依赖进口,其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谨慎和保守。在输配电业务方面,日本实行的是财务分开核算的结构分离。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是以放开发电、售电业务准入为主线,逐步放开终端用户、零售商和发电企业选择权,目标是直接建立以终端用户、零售商和发电企业为主的电力市场竞争格局。日本采取这样的输配电体制有着特定的国情背景和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日本的一次能源基本依赖进口,维持纵向一体化的垄断经营体制有利于增强价格谈判能力,确保能源供应安全。二是日本九大电力公司(除冲绳)的电网之间联系较弱,区域间交换电量较低,比率仅为6.4%,基本不存在大范围的跨区域配置电量问题。

为确保电网无歧视开放和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交易秩序,日本采取了诸多保障措施。首先,制定公平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日本电力零售市场部分放开后,一些大的电力供应商出于商业利益考虑采取了许多不正当手段阻止新进入者,比如根据送电距离和区域收费,不允许企业把多余电力转卖给其他企业。为此,日本修订了1999年版本的“电力市场交易导则”,将电力公司的这些做法视为非法。其次,设立中立的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JEPX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下设市场交易监督委员会、市场纠纷处理委员会、运营委员会和市场交易检证特别委员会和调查处理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委员主要都由中立者组成。第三,设立中立的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SCJ)。该机构被经济产业大臣指定为日本唯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关”(即中立监管机构)。ESCJ由学术界中立人士(如大学资深教授等)、各大电力公司、PPS、电力批发公司、自备发电企业代表组成,主要开展5个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电网扩建计划、电网运营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则;负责处理输配电业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负责跨区联络线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负责公布联络线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负责制定并发布日本全国的电力供求状况和电力可靠性评价报告书。由此可见,即使是只实行输配电业务财务分开,也需要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安排(如独立的交易中心和ESCJ等),确保电网的无歧视开放。

与日本情况不同,很多国家都把配电公司作为一个主要的购售电主体,因此要求输配电业务实行法律或者产权分离。从实践看,多数国家都要求实行产权分离(如英国、奥地利和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只要求实行法律分离。基于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目的,欧盟支持输配电业务实行产权分开,但无强制性要求。欧盟2003/54/EC指令要求在2007年7月1日前各国电力公司各环节至少实现法律上分开。2009年7月13日,欧盟指令2009/72/EC要求各国在2009年9月3日前对组建独立的输电公司(TSO)或独立系统运行者(ISO)作出选择。以法国为例,法国电力工业以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法国电力公司(EDF)为主体。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遵循欧盟开放电力市场的指令进行。2000年EDF的输电资产部分组成了输电网管理机构(RTE),RTE是EDF的全资子公司,但行使自主管理权,财务分开,不受EDF领导,由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CRE)监管,总裁由法国财政和工业部部长任命。根据欧盟指令精神,2007年7月1日后,EDF的配电部分也将按子公司运作,实现法律上的输配分离。因此,法国所采取的输配分离模式,也是基于RTE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和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及电力监管体系。

原标题:国际输配电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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