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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能源价格管理职能赋予国家能源局

2014-09-29 11:07来源:财新——无所不能作者:张树伟关键词:东北窝电风电电价水电弃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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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单纯的价格管理使得价格部门越来越将价格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连接供需的动态机制

与能源部门管数量不同,价格管理部门只负责价格水平的制定以及变动,其变动的缘由越来越多的依赖成本变化与政策目的。从成本变化来看,由于地区间差异极大,行政管理的高分辨率注定了这种成本跟踪永远无法实时跟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典型的就是省为边界的标杆电价制度。

政府确定的“标杆电价”一定程度上消灭了电力供求信号,由于信息不对称,各省的标杆电价标准已经脱离了电力建设的各项成本实际,东部地区电厂的利润普遍地好于西部地区,其脱离成本的程度要更大,“电价余量”要更多。而现实中的环保执法不严,企业(特别是中西部的电力企业)通过节省环保成本等实现了电厂的正收益,这是我国环境排放数据失真的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操作性的影响,很多的价格体系都存在着效率上的“无谓损失”,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价格手段。典型的就是三峡的分电体系与价格设定。从其执行的电价来看,浙江距离比上海更近,其落地电价反而更高;而从出售来看,三峡卖给距离自己更近的江西,其价格比上海还低。理论上,三峡的电要就近消纳,吃饱了再往远处送,节省输电成本,这才是整体效率的要求。这一价格跟成本严重背离的体系,注定了在分电的争夺上充满着“灰色空间”。这一系统无疑需要系统性的大修。

3. 价格管理职能应交给能源局

短期内,以及作为电力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过渡,电价管理职能应该充分赋予国家能源局。这将是一种管理体制性质的理顺工作。

这一机制如果能够理顺,相信诸如东北“窝电”,风电电价调整、水电“弃水等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而不是“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式的解决。

原标题:应将能源价格管理职能赋予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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